乐至县X镇X社区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83日乐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乐至XX社区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社区卫生室内设置有从事牙科诊疗的器械若干,并有为患者进行了牙科诊疗的记录登记册,该卫生室负责人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经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2018828日乐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社区卫生室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日自觉履行,已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中社区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社区卫生室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贴出告示停止了牙科诊疗,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是在监督员下达监督意见书之后改正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存在,因此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思考建议】

基层特别是乡镇一级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较普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处罚金额较小,违法情节的轻重又不太好认定,因此加强监督和加大处罚力度对预防当事人再次违法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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