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X水务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613日,乐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乐至县X水务有限公司X片区供水站供应的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了抽样检测,20187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所供应的出厂水和末梢水中铝的指标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201876日乐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接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书后,立即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供水站修建时间较早,处理工艺比较落后,水质处理时混凝剂和消毒剂投放均采用人工方式,不能控制好剂量,因此出现一些指标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乐至县X水务有限公司X片区供水站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对县水务有限公司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聚合氯化铝的投加量,勤清冼蓄水池和勤排放池中余水,并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18730日对其作出了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1885日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同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证据收集 。本案的主要证据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书,卫生监督员据此对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站的制水设备和相关的制水消毒及辅助物品、环境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对制水的程序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过程进行了仔细的了解,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的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适用法律。本案适用的法律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基于该供水站在得知出厂水和末梢水中铝的指标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后,立即对制水设施进行了检查和清洗,并主动请制水专家为其查找超标原因,及时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作出了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由于乡镇供水站供水规模较小,设施设备陈旧,处理工艺比较落后,大多数只配备了检测色度、余氯的设备,对其余指标自己完全没有开展检测的能力,饮用水的水质情况只有在上级部门的定期检测后才能了解,这给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必须加大对此类供水站的卫生监督、指导和制水人员培训,以及设施设备上的经济投入,以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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