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例介绍:

2018514安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到某某县外南街47号门市悬挂“巅峰时尚”名称的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巅峰时尚”美容店负责人陈某某未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在开展营业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美容店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立即按执法人员要求进行整改。

依法查明,“巅峰时尚”美容店负责人陈某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应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安岳县卫计局立案后给予了陈某某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使用以前店主的证件来逃避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通过仔细询问当事人,并与前店主核实相关情况后,锁定了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法律法规讲解和教育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立即去办理相关证照。

思考建议:

本案的成功查处,离不开执法人员的仔细监督检查,现今小微美容店各地比比皆是,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强,卫生和法律意识淡薄,对营业资质了解较少,而有的是嫌办理证照麻烦,不想主动去办理相关证照。卫计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执法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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