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例介绍:
依法查明,某中心供销合作社自来水厂生产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规定,应依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安岳县卫计局立案后给予了安岳县某中心供销合作社自来水厂警告并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黄某某辩称水质不合格是因为水源的原因造成的,想要推卸其水厂的责任,执法人员对其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经过教育和学习法律法规后,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思考建议:
安岳某中心供销合作社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较差,水厂的制水设备、设施和管道老化陈旧,再加上企业管理不到位等各种原因造成了水厂水质不合格。但是管理不严格、不细致,不加大投入是造成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长期不对各类蓄水池进行清洁消毒,不严格按照要求对水体进行消毒,不对设备、设施和管道进行更新,再好的水源也达不到供应要求。卫计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水厂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各类水厂的管理培训,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厂要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和老百姓用水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