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行医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例介绍:

2017年9月11日安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村李对举报人进行痔疮疾病治疗后出现肛门红肿、溃烂、出血等不良症状。举报人觉得情况不对后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痔疮术后肛门皮肤缺损伴感染和肛门狭窄,举报人认为李不具有行医资格给自己乱治病,自己造成了身体损害和大额医疗费用,要求卫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2017年9月13日安岳县卫计执法人员到县中医院向举报人核实相关举报事实后,于2017年9月14日前往调查核实发现,的家外面未设置有任何招牌家中的一处房间内,摆放有一张桌子,两条板凳,堆放有少量杂物,桌面上摆放了6个盛装不明粉末的药物塑料瓶分别是用于消毒的牛黄解毒片压成的粉末、绿豆粉、凡士林、雄黄、动物骨头磨的粉{类似墨鱼骨粉}、冰片呋喃唑酮片混合而成的药安岳卫计局执法人员对李进行了询问确认。李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任何行医资质,只是年跟随父学了治疗痔疮、脓疮等类似病情的草药配制,平时给病人做痔疮诊疗是先用药用鱼肝油直接注射到痔疮内,待7天痔疮溃烂流出血水后再涂自己配制的草药直到不痛为止,整个治疗过程未采取任何无菌操作,对举报人开展治疗后由于病加重得不到控制,就让举报人自己去医院检查治疗,收举报人治疗费800元。

综上,依法查明,某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的规定,应当依法查处。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李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鉴于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岳县卫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将本案移交到该县公安局,但是该县公安局认为本案未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直接证据,因此对本案不予接收并当场予以退回,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再移交。安岳县卫计局将案件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到该县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1220,举报人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到安岳县卫计局,县卫计局于20171221将本案成功移交到该县公安局后予以结案。

该案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该县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李某提起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李某赔偿举报人全部医疗费用和后继治疗费用。

思考建议:

本案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医学知识和取得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就给病人做痔疮诊疗,直接将鱼肝油注射到痔疮内,待痔疮自然溃烂流出血水后再涂自己配制的草药直到自然痊愈为止,其违法行为让人触目惊心。此类非法行医行为场所偏远隐蔽,它并不是医疗场所,而是在农村村民家中,执法人员平时难于发现,再加上老百姓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知识,相信了一些虚假宣传,才使得这些假医生有了市场,因此我们应该加大“打非”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非法行医的各种形式,让群众成为监督者,这样才能逐渐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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