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某口腔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05日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到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门诊部正在为患者刘某做洁牙治疗的工作人员为“黄某”,黄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只能出示护士执业证书。经最终调查核实,黄某为该门诊注册护士,仅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就独立从事医师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

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的相关规定,给予该门诊部一般处罚的裁量幅度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完全履行无争议结案。

护士黄某涉嫌非医师行医已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例,证据收集比较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是引用法律条款比较全面、准确。此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认定黄某仅有《护士执业证》,并为患者刘某洁牙的行为属于医师岗位,是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二是认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适度。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可以认定黄某为患者刘某洁牙的行为应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诊疗活动。

本案在认定当事人违法身份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没有注重调取当事人的劳动聘用合同,也没有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思考建议】

通过此案我们在类似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做到引用法律条款全面、准确,违法事实认定应做到客观、真实,不能漏项。执法过程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成立重大案件领导小组,重大案件必须经集体讨论和法律顾问审查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断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

 

(锦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陈桂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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