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3日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人员戴**、叶**在大业路39号20层对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业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店房间内及前台未摆放安全套和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以及宣传资料。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并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同时对该店负责人李*进行了询问调查,李*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该酒店由于人员调整2016年以后未再采购和放置安全套的违法事实。案件经卫生监督员合议一致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建议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经领导讨论,认为该酒店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充分、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正确,适用程序合法,处罚本着教育的目的,裁量适当,同意给予该酒店一般处罚。
同时告知该单位有各项享有的权利,在依法履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18年2月2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当日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同时按卫生执法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整改。该案于2018年2月5日予以结案。
【相关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3授权委托书原件
证据4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询问笔录原件
证据7 现场笔录
证据8现场照片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取得《公共场所许可证》后,经营前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放置安全套营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不再放置安全套、不遵守卫生标准,这个案例我们需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违法事实认定。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拍摄有该酒店房间内及前台内未放置安全套照片,也没有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确认了该酒店自从管理人员换动后未再采购和放置安全套的违法事实。
2、使用法律条款思考。此案中当事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再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第十一条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给予迈家(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业路店: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00元)。
【思考与建议】
一、商家为何经营前期放置安全套营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在放置安全套、不遵守卫生标准。近年来艾滋病传播流行,公共场所是艾滋病传染的高发区,目前安全套可以有效的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机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流动量大,商家摆放安全套需要投入人工和时间,再者公共场所负责人认为防治艾滋病传播不是自己分内之事,从而忽略了安全套的摆放,而且商家在管理人员换动后工作交接不完善,加上制度不健全导致了这个结果。
二、健康教育宣传和执法威慑力
艾滋病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要对安全套推广工作作用目的、艾滋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该按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培训列入管理制度,强化公共场所责任人对安全套推广和预防艾滋病重要性。要求商家安全套纳入日常自查工作安排,做好安全套进出登记,及时补充完善。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出现未按要求放置安全套的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设施不能满足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应责令限期改正。
(锦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叶永红、赵兰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