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某村卫生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刘岚

 

 

一、案情介绍

(一)案情经过

201872日,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云锦镇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卫生室的诊断桌上有一叠患者姓名为周某的处方笺,其中17张处方开具放射检查,日期从2017126日至2018325日,医师签名均为云锦镇某村卫生室黄某;在该卫生室的诊断桌内发现一张姓名为周某的门诊病历,两张云锦镇某村卫生室X线检查报告单,报告医师均为黄某;在云锦镇某路175号与177号之间的门市下面发现有一间标牌为附102号的房屋,该屋内有一台X射线机。现场提供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显示床位:无,主要负责人:黄某,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无医学影像科、无放射诊疗许可;现场不能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黄某现场出示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云锦镇某村卫生室,执业范围:内科。

(二)处理结果

通过对医师(执业助理医师)黄某和患者周某的询问,云锦镇某村卫生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为患者周某开展放射诊疗的情况属实。泸县卫计局认为,云锦镇某村卫生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之规定,给予云锦镇某村卫生室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云锦镇某村卫生室使用内科医师黄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放射诊疗工作已另案查处。

二、案件评析

(一)完善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执法人员首先在该村卫生室发现有开具有放射检查的处方笺和X线检查报告单,认为该村卫生室可能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但现场并未发现X射线机,从而推测当事人可能未将放射诊疗设备放置在其诊疗场所内,而是放置在另一隐蔽的场所。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起初非常不配合,不承认该村卫生室有X射线机,也不承认有开展放射诊疗的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设法与患者周某取得联系,通过询问,了解到该村卫生室为其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具体经过及放射诊疗设备的放置场所。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面对执法人员强大的攻势,黄某最终承认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事实,并带领执法人员来到该村卫生室对面门市下面一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的房间,在该房间内执法人员发现了一台处于功能状态的X射线机。通过不懈的努力,卫生执法人员收集到了完整的证据,证实了该村卫生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为患者周某开展放射诊疗的情况属实。

(二)惩罚和教育并举,提高医疗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执法人员在在本案办理期间不断向黄某宣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等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防护相关知识,使其认识到了不合格的放射诊疗场所和未定期检测合格的诊疗设备对人体和周边环境的辐射危害,对诊疗活动中未按要求对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有效的屏蔽保护、直接暴露于X射线下的健康危害认识更加深刻,表示将立即停止开展放射诊疗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思考建议

(一)提升能力,增强办案水平。

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他们在从事非法医疗行为时会采取措施逃避监督检查,有的在比较隐蔽的场所开展,有的在开展了非法行为后不出具相关医学文书,给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管和调查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不仅要从多方面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还要在监督检查时耐心细致,不放过一个可疑点,并灵活运用一定的调查技巧,方能收集到全面、完善的证据,有力打击医疗卫生违法行为。

(二)充分发挥监督协管作用,督促整改落实。

对查处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更不能一罚了之。要持续关注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彻底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社会危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监督范围广、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此时需要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的作用,将督促整改工作交给辖区卫生协管员进行,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卫生监督机构,方能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工作中存在的两点困惑。

对于村卫生室的诊疗科目和开展的诊疗活动,基层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管中有两点疑惑。一是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在基层,有少数村卫生室在开展中医骨科的工作,这些村医有的是祖传开展骨科诊疗的,有的是村医取得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开展骨科诊疗的,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群众的认可。这种开展中医骨科的村卫生室有比较强烈的愿望设置放射科,如果各项条件都符合是否可以设置放射科?二是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第十一条规定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那么,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骨科相关诊疗技术,如手法复位,夹板固定,皮肤牵引等是否属于《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医基本医疗服务呢?这些需要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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