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卿烈波

1、案情摘要

20183271030分,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员,在德阳市区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美容师:肖某(女)正在为顾客进行洁面服务,收银员:郑某(女),美容师:李某(女)等3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经调查核实德阳市区该美容院于201733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该美容院于2018115日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案例分析

2.1在本案中,区大队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2适用法规条款准确,处罚得当。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条款准确恰当,对经营单位实施警告、罚款贰仟元,符合处罚批准权限,也未超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文中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2.3处罚程序合法。该处罚案是经过立案、现场调查取证、三名以上监督员合议,报上级审批后制作并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2.4本案被处罚当事人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刚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现在公共场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再提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导致部分商家误以为只有在办证现场审查时提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事后再有新的从业人员上岗不再需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错误认识。通过本案分析,在今后卫生监督工作中,我们卫生监督员应当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加大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检查力度,杜绝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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