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X美发店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65日,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收到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XX美发店《监测检验报告书》,该《监测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评价意见显示,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毛巾)细菌总数不符合国家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之规定。

经立案查明,XX美发店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美发店的负责人是周某,通过对周某的询问,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检验报告书》以及《现场笔录》记录的毛巾的消毒记录不完善和保洁措施不规范的情形,证实了X美发店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XX美发店进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从卫生机构监测报告发现的,从案件的受理到案件结案的全过程,本案有以下亮点:

一、案件证据齐全、收集合理,程序合法,紧扣主题,能够更准确的反应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案紧围绕违法事实收集的相关证据,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共1页;监测检验报告书1份共5页;《现场笔录》1份;周某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周某身份证1份共1页。

二、文书制作规范,说理透彻。从该案件的卷宗文书来看,该案件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做到了文书说理透彻,说清了法理和事理,明确了当事人违反了什么规定,为什么要受到行政处罚,该如何罚、罚多少,整个办案程序清晰明了,条理清楚,被处罚对象最后也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思考建议

分发挥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在监管中的协同作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监测的专业性较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重各类检测机构在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使之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协同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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