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卫生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提供静脉给药服务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0202日,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Xx X卫生室负责人廖X的陪同下,对该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进大门前有一个诊断桌,诊断桌上未摆放有处方笺和门诊逐日登记,该卫生不现场不能提供处方笺与门诊逐日登记。

诊断桌后有一标识为“诊断室”的房间,“诊断室”的房间有一标识为“医疗废物处置室”的玻璃隔断房间,房间内有两个输液架,输液架上分别挂有1个使用过得输液瓶,房间地上摆有三个医疗废物桶、一个锐器盒,其中一个医疗废物桶中装满了使用过得输液袋,另外两个医疗废物桶中装有使用过得输液瓶和使用过得针剂瓶,锐器盒中装有针头。三、卫生室现场不能提供由卫生主管部门核准进行静脉输注服务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最终查实: XX村卫生室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是廖X,通过该卫生室在X药业的购货记录得知,在20170117日至2018526日期间,该卫生室购进了一次性输液器、注射粉针剂、注射液和注射输液贴、棉签等于静脉输注服务相关的药品器械,通过对廖X的询问证实了该卫生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提供经脉给药服务。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110日针对该卫生室不能提供由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开展静脉输注服务的相关文件或证明而进行静脉输注的行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卫生室立即整改。在201822日的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的处置室中的输液架上的输液瓶及使用过的输液器等,存在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定对该卫生室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5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615日,负责人廖X进行陈述和申辩,其辩解的内容与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询问事实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符,2018621日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处罚结果的复核意见。20186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17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从案件的受理到案件结案的全过程,本案有一下几个亮点:

一、证据收集完整。本案紧围绕违法事实收集的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共1页;现场照片打印件33页;廖X、王X询问笔录2份共4页;廖X《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复印件11页;XX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2页;廖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卫生室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复印件1份共2页;2017110日开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1页,现场检查的照片8张共4页;卫生室在金池药业的购货记录4页;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影像资料光碟一张。本案件证据收集合理,程序合法,紧扣主题,能够更准确的反应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案件程序齐全。本案的案件程序从案件受理记录到结案报告,有陈述和申辩程序,以及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另外此案件还申请了案件延期的请示。本案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执上签字,但对检查的情况无异议,监督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读给当事人听,并采取录影摄像的手段,收集了证据。该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其辩称:卫生室没有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当时监督员检查时发现的输液器是廖X从村卫生室门口垃圾桶内捡回来的,捡回来后放到该卫生室的处置室内的医疗废物桶中,并不知道是谁丢弃的输液器。当事人的辩解与现场检查的情况不相符,与第一次做的询问笔录不符,与所收集的证据不相符,故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成立,维持原处罚结果。最后当事人对处理的结果无异议,于201873日申请分期付款,201875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分期付款,当事人于2018817日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结案。本案件程序复杂而又较为齐全,不仅有陈述申辩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到了分期付款申请。

三、文书制作规范,说理透彻。从该案件的卷宗文书来看,该案件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都采用了说理式的文书格式,均做到了文书说理透彻,说清了法理和事理,明确了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由哪些证据证明了什么是事实,违反了什么规定,为什么要受到行政处罚,该如何罚、罚多少,整个办案程序清晰明了,条理清楚,当事人最后也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思考建议

一、找不到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受检查后,意识到其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就销声匿迹,在其执业地和住所地均找不到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邮寄送到当事人的执业地和住所地,均被退回后再由办案人员前往当地,联合公安机关找到此人,若无果,最后发起公示送达。

二、当事人不配合。当事人认可检查的情况但是拒绝签字,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也拒绝签字。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联合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辅助证明,证明人在文书上签字,并拍照或者摄像留作证据。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