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营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病床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雅安市汉源县卫计监督执法大...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111日,汉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汉源县某民营医院医疗安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诊治病人多,门诊病房拥挤,布局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卫计监督员现场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要求该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管理病区,合理安置床位,严禁超负荷运转;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床位开展诊疗活动。

20171116日,汉源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收到该院整改报告。报告称:“医院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布置诊疗病区,疏散部份病员,缓解了病房拥挤乱象。”

20171129日,汉源县卫生和计划局组织卫计监督员对该医院进行复查。见病区与生活区已分离,门诊就诊,预检分诊,辅助检查科室、住院病区设置布局基本合理,但检查发现住院病人比月初不减反增。遂上报局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承办案件监督员通过查看所有病房、询问医院负责人、三个住院病区护士长当月出入院情况,调阅病人病历资料,查看电脑管理系统等证实,截止201711291130分,医院现有住院病人数为147人。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床位数是50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病床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医院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主动履行处罚,2017年底已结案。

【案件评析】

一、程序合法,主体认定准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终结、合议、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主动放弃)、听证(主动放弃)、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程序合法。违法主体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责任主体资格,具备法定代表人,还有主要负责人,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第二次所称整改后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数张,法人、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三个病区护士长询问笔录,医院出入院资料,电脑系统管理资料,确定实际住院病人数为147人,对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为50张,一目了然,还有调取证据清单、限期整改报告也可佐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

三、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恰当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医用病床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病床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监督意见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又未整改,还上交了整改报告,慌报整改到位。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处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案法律适用非常准确。在裁量过程中,依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本案当事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仅半年,系初犯,无从轻和从重的行为,按一般情节裁量,即最高数额三万元的40%70%,处罚二万元很恰当。

【思考建议】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病床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各市、区、县鲜有报道。本案是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典型案件,是一起超过许可登记床位执业的特殊案件。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持续深入,各地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但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杂。而且营利性机构为追求利润,违法违规现象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多。因此,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任重道远。

本案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床位数高达近二倍开展诊疗活动,便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表现,忽视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忽视医疗服务质量。如果不重视医疗服务质量,极易发生医疗安全事故。民营医院要追求效率,只有扩大规模,强化管理,加强人才、技术、资金投入,完善设备设施,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依法申请报批。按批准登记的范围合法执业,才能发挥社会办医优势,弥补公立医院不足,健全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体系。既便民、利民、惠民,又增加医院收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发布执行的,至今已有二十五个年头。条例第三章登记中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其中有诊疗科目和床位。条例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条例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七条是:“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明确说核准登记的床位,如果科目后面加上床位二字,自然就属于超出登记范围了。而且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多数均更名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显然该法规已滞后。用于本案法律适用较为不当。

2016111日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一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较为全面实用的部门规章。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既表明了现在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而非以往的卫生行政部门,又涵盖了违法主体医疗机构多个违法行为均可依本办法进行处理。对照本案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病床开展诊疗活动,既是超出登记范围,又是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但后者更具体。一般情况下,超出登记范围多指超出诊疗科目,超床位诊疗是新提法,有点勉强。

医用病床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按理说属于医疗设备设施,既然是医疗设备设施,不仅要保证质量,而且还应当有一定数量。关键问题是医院不是为增加设备设施来提高服务质量,而是不管病房大小,一味地增加床位,强行扩大规模增收病员,片面追求利润增加效益。这样在没有相适应的条件包括场地、设备、技术、人才、资金等条件下,超负荷开展诊疗活动,只会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即便未发生事故,定要防范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

本案警示:对类似见利妄为,知错不改,置医疗质量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查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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