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娟

一、 案情摘要

2018621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某商业写字楼内XX美容工作室,顾客档案记录本上面顾某、杨某的记录有“水光针”服务项目,顾某的顾客档案记录本上面记录的“水光针”收费是3980元,杨某的顾客档案记录本上面记录的“水光针”收费是1980元。前台的一本收据单上有该两名人员的“水光针”消费金额;在该工作室桌子上发现有酒精、棉签、注射器;桌子旁发现一台微动射频枪的仪器和一盒微动射频护理包。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微动射频枪的仪器、微动射频护理包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调查程序,监督员与档案记录本上面两名顾客电话联系,核对消费项目和金额。对经营者谢某调查询问得知该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20185月中旬左右才开始营业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水光针”(又名射频靶点热凝疗法)是销售微动射频枪厂家来的“李老师”为顾客做的,店里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学会操作。为了办案的严谨性,我们将现场发现的微动射频枪的仪器、微动射频护理包找到取得资质的专业医疗美容机构医师来讲述了该仪器的操作过程及其原理。顾某、杨某的顾客档案记录本上面记录有“水光针”服务实际就是射频靶点热凝疗法,俗称“无针水光”,经核实属医疗美容项目。因查处当天没有开展“水光针”服务,操作人员现场未能查获,无法核实操作人员的身份及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二、相关证据

现场笔录1份、工作人员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顾客档案记录本1本、现场照片证据3张、微动射频枪1台、微动射频枪护理包1盒。

三、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开展“水光针”射频靶点热凝疗法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开展诊疗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元整(小写:5960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4、没收微动射频枪1台、微动射频枪护理包1盒。

四、分析讨论及难点

(一)经营地点隐蔽。本案经营地点是隐藏在商务写字楼内的一个疑似生活美容机构,在室外只能看到某某工作室的招牌,没有任何经营项目介绍,仅从招牌的名字怀疑可能属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在正常经营时间内均关门营业,日常巡查很难发现,容易疏漏。

(二)揽客方式隐蔽。经营者采用的是微信、QQ或熟人介绍的方式招揽客人,事先约定服务价格、服务时间,以服务女性顾客为主,揽客方式不公开。

(三)医疗美容器械均使用商品名,而不使用专用名称,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对大多数的医疗美容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不熟悉,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没有名称的医疗美容器械就是专业人员也难以辨别。

(四)固定现场证据难。联系方式是微信或QQ,随叫随到,随做随走,如果没有给顾客造成伤害,很难抓到“现行”。

(五)支付方式的多样性,很难查到传统意义的票据,因此要想做到“人赃俱获”难度较大。现场只发现医疗美容设备,没有收费依据,仅在顾客登记本上写有数字,固定其是否完成交易不容易。

(六)难点。现场仅发现微动射频枪、微动射频枪护理包,未能当场发现医疗美容操作行为,也没有现场接受服务的顾客,具体从事医疗美容的操作人员身份无法核实都是该案件的遗憾之处。

五、思考建议

(一)建议部门联动,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涉及卫计、药监、工商、网信、公安等多个部门,形成长效机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培训,提高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执法能力。在一些生活美容店、美容美发店、化妆美甲店常会出现一些没有中文标识及说明的药品器械,由于我们的不熟悉可能存在被忽视的情况,因此建议开展常见医疗美容项目和常用医疗美容器械知识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对药品器械的识别能力,从而加大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力度。

(三)加强社会宣传,提升公众与生活美容机构的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宣传创新,积极推广“传统+现代”的宣传模式,运用报纸、网站、微信等形式普法,强化宣传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让更多消费者了解非法医疗美容的严重危害,远离非法医疗美容。同时采取集中培训等方式,向生活美容机构、个人工作室等非医疗美容机构的从业人员,灌输从事非法医疗美容的违法责任,提升守法意识。

 (四)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由于医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力度轻,违法者造成顾客身体伤害后所付出的违法成本与你获得的利益相比根本不值得计较,即使处罚后违法者仍然不思悔改,继续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其隐蔽性就更强,更难以调查取证。建议将违法者的信息纳入国家信用管理系统,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格局,提高其违法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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