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监督检查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定义,它是指通过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电生理学检测,在新生儿出生手自然睡眠或安静的状态下进行了客观、快速和无创的检查。筛查的对象:一是所有出生的正常新生儿;二是具有听力障碍高危因素新生儿和附加危险因素的新生儿。

听力筛查的目在于实施听力筛查,能够对大多数听力障碍的患儿进行早期干预,进而有效的实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尽可能地减低听力损伤对儿童的不良影响。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在预防聋哑和语言发育障碍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筛查才是早期发现听力障碍的有效方法。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新生儿听力初筛的监督检查,应当从那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单位基本要求

第二、筛查人员要求

第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第四、初筛机构建章立制情况

第五、听力初筛流程与告知

第六、随访

第一、对单位的执业要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第二、听力筛查人员的执业要求。首先必须是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其次是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房屋与设备的要求。技术规范中明确,筛查机构要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对设备的要求,一是要有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二是要有计算机并能接入网络。

第四、初筛机构建章立制情况。 根据《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中的机构职责,可以确定2个方面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个是筛查机构应建立的规章制度。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保密制度、随访制度、仪器管理制度、仪器校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二个是筛查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及告知。

首先,了解下正常出生新生儿两阶段筛查,一是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二是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

 其次,了解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的筛查要求,要开展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再次,了解哪些是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高危因素新生儿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再次,了解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中的初筛流程听力筛查,

第一步,家长阅读宣传资料和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在知情同意书上的同意筛查或不同意筛查栏处签字。若不同意筛查,筛查人员告知后续相关事项;若同意筛查,出院前进行耳声发射仪(OAE)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AABR)筛查,未通过的,42天内再次进行耳声发射仪(OAE)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AABR)筛查。初筛和复筛通过后,定期跟踪追访,每年至少1次至3周岁;未通过的,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最后,了解知情选择。我们来看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筛查机构职责中第3点也明确要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第六、随访。技术规范中明确,筛查机构要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我们的监督检查方法:查看随访、复筛资料,看筛查机构是否按规范的要求开展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

结合监督实际,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形:

1、未开展听力初筛及复筛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未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如果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未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

这种情形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告知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听力筛查的;未将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的;未取得新生儿监护人书面签字同意擅自进行听力筛查的;

此种情形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筛查人员不符合要求。

主要表现在:筛查人员未取得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的;筛查人员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听力筛查培训技术合格证书的;

4、筛查房间环境噪声超标准。

主要表现在环境噪声值>45db(A)的;

5、筛查机构未建筛查规章制度;

6、筛查机构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如:筛查机构未登记保存听力筛查资料的;不能提供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的资料;

7、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如:第3-7种情形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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