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赵芳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0日,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宾馆布草间进门左侧靠墙有一布草柜,在布草柜底层有一瓶84消毒液,规格3.8kg,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已过期3月有余。经对该宾馆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该宾馆仍按原配比使用此瓶消毒液,对茶杯、拖鞋等公共客用物品进行消毒,无库存消毒液。
二、分析探讨
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中,时常发现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过期消毒剂对公共客用物品进行消毒,对该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何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阅资料,反复斟酌,现就结合该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该当事人使用过期消毒剂,古蔺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首先考虑从《消毒管理办法》入手,寻找适用的法律条款,但是《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在《消毒管理办法》中,未涉及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相关内容。根据法无授权不能为的原则,故不能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对该当事人的此种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但是,宾馆作为公共场所中的一种,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然而,公共场所中使用过期消毒剂的情况并不少见,如若不对此行为进行惩处,将对在公共场所消费的顾客健康安全构成潜在风险,不利于构建公共卫生秩序。故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重新梳理思路,认真查阅资料,寻找适用该行为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此种不法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以此为切入点,再次寻找适用此行为的罚则。在该条法律法规中指出“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是什么,是否涉及使用过期消毒剂?执法人员立即循着此思路查阅相关资料。该当事人属于住宿业范畴,除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此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附录第四条第(一)项“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对住宿场所所使用的消毒剂明确做出了规定,因此该当事人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验总结
(一)提升执法人员知识储备。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应当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知识储备,以更好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在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难题。
(二)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着重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尤其是公共客用物品消毒和消毒产品采购、使用要求等的强化培训,提升法律意识。
(三)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使用过期消毒剂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公共场所消费者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