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晏文涛
【案情介绍】
现场检查结束后,监督执法人员将发现的某医疗机构涉嫌的违法行为与事实、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依法查处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初步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某市卫生计生委进行了报告。7月3日,某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意依法查处该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7月4日,案件承办机构-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某市支队)以某医疗机构医院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28 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对该医疗机构下达了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相关证据】
某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某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某医疗机构刘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某医疗机构李某(检查陪同人)身份证复印件;某医疗机构(刘某)授权(李某)的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某医疗机构李某询问笔录;2017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10日);卫生监督意见书。
【案例评析】
1.违法主体认定正确。该医院属于国家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因此将该医院认定为该案违法主体。
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2017年,该医院的医院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曾被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对该院再次检查发现:其未安装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结合对污水处置管理人员的询问,证实该医院未对污水进行消毒、不能提供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3.法律适用得当。本案认定该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给予该院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中央环保督察已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今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正在进行时,对个别地方平时不作为、临时乱作为等敷衍应对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医院污水管理责任制,并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一责任人,但个别医疗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关制度,管理流于形式、隐患问题突出。因此建议:一是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医院污水处理的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保障认识。二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上存在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处罚与教育、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医院污水处理,促进医疗机构自觉落实传染病防控医院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