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案情介绍:

2018090710时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20180810日到泸州市某美容院去做双眼皮,现觉双眼不一致,怀疑该店不正规,请我局前往调查2018091016:1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群众举报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美容院店内发现一标识为操作室的房间内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75号,1盒;医用输液贴,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56号,1盒;赛乐品甲磺酸罗哌卡因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52199,4盒;一次性使用便携电凝刀,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13号,1支;带线缝合针,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186号,2盒;无菌手术刀片,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43号,1盒;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127号,1盒;碳酸氢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005,27盒零1支;可吸收性外科缝线,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21号,1盒等药品器械共三袋。在标识为皮肤检测室的房间内有一女性,双眼皮肤青紫。桌上有一女性照片,现场已拍照。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计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现场证据拍照存档,制作《现场笔录》、《证据调取清单》,并在现场对皮肤检测室内女性进行了询问调查:该女性自称叫邱某某,于2018810日在该美容院做了双眼皮手术,因为不满意效果,今天来进行拆线修复,为其做手术的医生叫小A,手术地点为该美容院操作室内。20180912日,卫计执法人员对该美容院的经营者黄某进行询问调查,黄某承认其店铺偶尔请外地医生过来做双眼皮手术,手术医生叫小A,但是不清楚小A的真实名字,小A自称有执业医师证,但黄某等人均未见过其相关证件。美容院与小A只有口头约定,并未签订纸质协议。黄某承认邱某某是在其店内做的双眼皮手术,手术费用共7800元,已全额退款于邱某某,能够提供相关收条。黄某称卫计执法人员在皮肤检测室内桌上发现的女性照片就是小A的照片,现场发现的器械药品均为小A在药店所购进,已记不清楚具体是哪一家,无法提供票据。由于店铺才开业,无法提供其他客人的相关收费记录,店铺的《营业执照》正在办理过程中,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0914日,卫计执法人员再次对黄某进行询问,黄某称与小A进行过联系,但小A自称将去上海,不愿意来接受调查。卫计执法人员分别多次致电小A,但均无人接听。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20181008日,区卫计局对黄某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黄某在规定的时限内放弃陈述和申辩。20181012日,区卫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黄某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20181012日,黄某缴纳罚没款,该案结案。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案例。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1、违法主体的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条款正确,违法主体的确认是清楚的。该美容院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将美容院的名称认定为当事人,同时黄某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为该美容院的经营者,有聘用小A进行医疗美容这一行为,且卫生行政部门未能找到小A本人,故案件的主体认定为黄某。

2、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中,黄某收取邱某某双眼皮手术费用7800元可以认定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所得,但黄某已将此款全额退还于邱某某,并能提供收条。另外,该美容院因刚刚开业不久,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找到其他客人的相关收费记录及营业记录,也无法查到其他顾客的联系方式来对其余违法所得进行核实,因此该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无法进行认定和统计。由于该美容院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对其店内发现的涉及医疗美容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3、自由裁量。本案当事人黄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活动,开业时间短且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从轻或减轻裁量的规定,可以从轻裁量。《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的规定,对该美容院罚款2000元的处罚合理合法。

4、本案的不足,也是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的共性问题为:对本案涉及医生小A未能调查清楚。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未能找到小A本人,黄某因不了解小A具体情况,无法提供小A身份证信息和行医资质,只能提供小A电话号码。执法人员多次对小A电话号码进行呼叫,均未有人接听,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对小A进行传唤或通过身份证信息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对小A进行核查。

思考与建议:

近年来,生活美容机构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情况频频发生,此类行为隐蔽性强、数量大、人员流动频繁,导致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发现、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建议:

1、加强宣传工作。医疗美容盛行的当下,群众对医疗美容及生活美容的概念往往有些混淆,并不知道开展医疗美容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知道其中医生应有《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相关资质。这些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美容店往往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欺骗群众、拉拢客源,从中谋取暴利。因此,加强法律知识、医疗美容相关知识的宣传能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单位及个人敲起警钟,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

2、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公安、工商、食药监、卫计等部门应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加大查处力度,有效控制证据,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

3、多源头发现线索。在当前医疗美容市场急剧扩张的现状下,想靠日常监督检查来发现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线索较为困难,因此可尝试多源头发现线索:一是投诉举报发现,拓宽群众的投诉举报途径;二是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现线索。

 

 

                             201810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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