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分析
案件调查结束后,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合议,对证据进行了梳理,该院医疗污水已进行消毒,但因使用过期余氯试纸对废水进行自检,不能证实医疗污水自检结果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不能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医疗污水检测报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消毒设施运行记录等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对污水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虑该院于
三、日常监管思考及建议
该案件未发生前,各医疗机构均已配备了污水消毒设施,但我们对于消毒效果问题未做深入的监管,通过该案,对污水处理的监管应当引起重视,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消毒效果方面要加强监管。除了查看消毒设施运行状况、自检记录及检测报告外,还应当重视自检设备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