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会平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4日,古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某乡镇卫生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门诊部二楼妇儿科诊室内,办公桌上发现一本《四川省人工流产登记册》,上面登记有8月17日,査某,25岁,身份证号码52213019xxxxx0443,G3P2,早孕,药物流产,医生签名为付某;9月26日,李某,34岁,无身份证号码,G3P3,早孕,药物流产,医生签名为代某;9月26日,罗某,20岁,G2P1,无身份证号码,药物流产,医生签名为姜某。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均未见登记“药物流产”项目。该单位妇产科医生付某提供王某药物流产相关资料、手术同意书1份,B超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该院涉嫌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调取证据清单1份,拍摄现场照片留作证据,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问题整改。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院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遂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再次核查了该卫生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资料,并对该院负责人唐某,医生付某等进行询问,唐某、付某承认为查某、李某、罗某、王某4人开展药物流产的行为,并承认收取违法所得160元。
经执法人员合议,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该院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等详细说明,并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卫生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法律运用准确。该卫生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批准项目为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既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又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虽然该卫生院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且批准了终止妊娠手术项目,但“药物流产”项目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级科目,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该单位为4人开展了药物流产手术,均是因为4为病人家中已生育小孩,家庭负担大,自愿要求进行药物流产手术,因此该院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物流产)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法所得认定准确、裁量合理。本案现场笔录《四川省人工流产登记册》中登记的病人有查某、李某、罗某三人,但该院医师付某提供的是王某的药物流产相关资料,应认定为4人,故违法所得应为160元,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的规定,检查发现该院为4人进行药物流产手术,4人均为自愿要求进行药物流产,在完成相关检查后进行了手术,术中、术后未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且该院自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后未对其他人实施药物流产手术,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三、多次调查、多人询问,证据充分。我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后多次对该卫生院进行调查核实,核查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专业,仔细查阅了门诊日志及查某等4位病人的相关就诊记录及资料,并向查某、王某等4人了解具体情况,但调查时查某已外出务工,而李某、罗某、王某三人因未留身份证信息而无法取得联系,故无法对4位当事人进行询问,后执法人员对该院负责人唐某、该院医生付某等人进行询问,结合调取的证据,锁定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思考:
一、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既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范畴,也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该院为4人进行药物流产手术,4人均不能出示任何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相关证明,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应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该院医生付某、代某等均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考核合格项目均为女扎、人流、引产、自然分娩,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付某、代某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未予以处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整合已有较长时间,而该院未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更换诊疗科目,说明乡镇卫生院对法律法规学习程度不够,对乡镇卫生院能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不够清楚,因此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对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要求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及时向县卫计局申请增加相应的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