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强制执行在打击非法行医中的必要性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2017年6月,峨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对3起无证行医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考虑到3位被处罚当事人都年长,文化水平均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条件差,违法行为也较轻,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我队下达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我局合议后一致认为3起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给予3名处罚当事人没收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和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队于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1日用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当事人9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多月内未履行处罚决定, 2018年3月,我局向3位当事人下达了催告书,3位当事人均未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5月,我局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5月18日受理了强制申请,于同年5月31日对3起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并6月6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后交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由于法院未查到3位被处罚当事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后,于2018年9月29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我局于2018年10月8日结案。

3起案件自案件受理开始到结案历时1年4个月,耗时长,耗费了很多了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我队执法监督人员少,辖区内医疗机构户数多的形式下,对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很大的工作压力。虽然3起案件耗时长,但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3名当事人的震慑作用很大,在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当天,法官和我局卫生执法监督员对3名当事人共同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教,对他们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再次向他们强调了非法行医的危害性,3名当事人均表示以前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那是非法行医,均表示以后不再干了。

这也是我局第一次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虽然目前他们均未能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但是达到了教育的目的。申请强制执行第一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第二,强制执行也是是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被处罚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强制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申请的三个案件里,法院虽然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但是对3位当事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所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可以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避免给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第三,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如拒不履行,我们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就得以实现,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虽然申请行政强制从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上看耗费很多,但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民权益方面的有力手段。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打击非法行医中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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