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付某某非医师行医案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31日,峨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到卫生院举报:峨眉山市罗目镇中心村3组付某某在家中无行医执照给人治疗蛇咬伤。峨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峨眉山市罗目镇中心村3组付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两间平房,外墙挂有一面“医术高明 服务周到”的锦旗、一幅写有“医德高尚”的毛笔字画框、一张印有“中草药名医专业医治毒蛇咬伤、医疗品种:各种毒蛇咬伤、医疗效果:治愈率98%以上”的宣传画。其中一间房内墙上挂有十数张蛇咬伤病人治疗照片和两面印有“华佗再世 妙手回春”的锦旗;桌上两本文件夹,一本印有“手术同意书”内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和患者签字,另一本印有“专治毒蛇咬伤记录”内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和患者签字;屋角放有三桶药酒。另一间房内有三张单人床,一电视柜上两个盒子和两瓶黄棕色药酒,一个盒子放了四个火罐,一个盒子放有两盒针灸针和一根塑料管。付某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该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2017年6月6日立案调查查明:付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付某某: 1、没收作为证据保存的火罐4个、针灸针2盒、治蛇咬伤药酒3桶,2、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队于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1日用邮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付某某9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多月内未履行处罚决定, 2018年3月26日,我队向付某某下发了《催告书》,付某某收到《催告书》后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我队于2018年5月15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申请书》,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受理了强制申请,于同年5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6月6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后交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由于法院未查到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后,终结了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我队于2018年10月8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主体确认。本案里主体明确,无任何争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峨眉山市罗目镇中心村3组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2017-8); 2、对付某某的询问笔录;3、调取证据清单(2017-14)及调取的相关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峨卫医证保决[2017]3号)及保存的证据 ; 5、检查照片 

三、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恰当。付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付某某: 1、没收作为证据保存的火罐4个、针灸针2盒、治蛇咬伤药酒3桶,2、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里考虑到了付某年长,体弱多病,经济条件差,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法律观念有所增强,并表示不在非法行医,故合议时只对其罚款4000元,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思考建议]

非法行医是医疗服务市场的毒瘤,这种现象的发生,对于卫计行业的合法执业及规范行医提出挑衅,消耗了卫计监督部门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加大了执法成本。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的难点就是执行难。

本案自案件受理开始到结案历时1年5个月,耗时长,耗费了很多了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人力成本,我队目前从事医疗监督的仅有两名卫生监督员,而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为300余家,医疗机构监督内容多,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给我队打非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案处罚结果虽然未能完全执行,但通过9月29日和法官一起共同对付某某进行宣传教育的情况看,此次申请强制执行对其起到了震慑作用,处罚当事人也表示坚决不再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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