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根据市委、市府主要领导指示和要求,2018619,南充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X、熊X、汤X在某民营医院药房检查时发现6张已调配使用麻醉药品哌替啶的住院病人处方签。处方医师签名处仅盖有汪某某的印鉴,而无汪某某的亲笔签名;开具处方时间段为2018629日。经过调查,汪某某在案发前已经辞职,没有在该医院上班了。

 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6张麻醉药品处方均是该院手术室护士(郑某某或马某)到药房交接并留存于药房的。在对郑某某的询问中了解到,628日的5张麻醉药品处方是一名叫谢某某的医师开具的,使用了汪某某的印鉴;在对马某的询问中了解到691张麻醉药品处方也是谢某某开具的,使用了汪某某的印鉴。

在对汪某某本人的调查中发现:汪某某是2017419被该院聘用, 2018415日主动辞职。辞职后汪某某的印鉴一直留在该院药房(但药房人员予以否认)。汪某某否认他开具了上述6张麻醉药品处方。

在对谢某某的调查中发现:谢某某是该县人民医院麻醉科的一名执业医师,未经注册(多点执业)到该院,他在该民营医院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药房亦无谢某某的签名留样。在汪某某辞职后,谢某某一直在该院从事麻醉工作,他承认以汪某某的名义开具了上述6张麻醉药品处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该民营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和冒他人之名签署医疗文书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谢某某警告,停止在该院的执业活动,责令立即改正。

当事人按时完全履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要求。

【案件评析】

  一、本案案由新颖,涉案人数较多,案件调查缜密,证据种类较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中案”,执法人员在对该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中,通过几张貌似“合法”麻醉药品处方而“顺藤摸瓜”,发现该院存在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谢某某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行为,同时谢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和冒他人之名签署医疗文书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对每一环节所要调查的问题、调取的证据都做到细致考虑,通过调取药房麻醉药品处方笺、住院归档病历、医师排班表、对涉案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医护人员及曾经的住院病人(电话询问2人)共8人的调查询问等多途径方式,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相互认证,同时采用出示调取的处方笺让涉案人员现场确认违法行为的方式,巧妙地固定证据,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印证。

本案调取的证据资料包括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4种证据共55页,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定了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以及伪造和冒他人之名签署医疗文书的违法事实。

二、医师伪造和冒他人之名签署医疗文书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因此,伪造和冒他人之名签署医疗文书处罚主体为医师而非医疗机构,因而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思考和建议

一、本案违法线索是执法人员在该医院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在类似于“归档”的处方资料中发现了违法线索,进而调查出当事人(违法主体)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冒充他人伪造和签署医疗文书(处方)的违法事实。从此案看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掌握对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的各方面内容,更要严格细致地做好现场勘查,不放过细微的违法的蛛丝马迹,适时纠正和打击医疗机构及医师的违法行为,为社会营造一个合法安全的医疗环境。

二、如何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要求,20178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出台,旨在推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活力。

如何就进一步简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两证合一”,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行业自律 利用民营医院管理协会,加强行业管理,约束医院的不良行为,规范化执业,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二)社会监督 利用社区、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加强对民营医院的舆论监督;

(三)多个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齐抓共管,齐心协力,严厉打击民营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依法执业行为,确保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直属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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