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医师违法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案情介绍]

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陈某、刘某、王某对某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下列问题:该院不能出示抗菌药物管理机构、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管理的资料,在该院一楼药房发现该院医生曹某于2017717日、2018122日、2018124日为患者吕某、李某、左某、唐某开具的处方签中有“头孢西丁”;曹某未取得主治医生职称,医院也未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018227日,某市卫计委认为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成立,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1、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规章界定的管辖范围。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某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2、违法主体明确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民营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营业证照》,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3、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该院主动放弃)、再合议、再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4、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某医院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西丁)处方权的医师曹某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金额在12000-21000元,因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5、适用法律准确

对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西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的处罚,目前只能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思考建议]1、根据201831日实施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本案在227日办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生效,而本案中认定头孢西丁为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依据是《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673号),如果省卫计委不发布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清理的相关公告,31日后不能再对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西丁为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理。

2未对医生曹某进行处罚,未能对其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但是本案中的曹某违法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只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上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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