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胡国辉 郑汉琰

 

案情介绍:

2018911,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的卫计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小区内某药店摆放有诊疗桌一张,桌子抽屉里发现门诊工作日志1本,印有毛某某 主治医师字样的卡片1张;在药房收费柜台旁发现姓名为刘某某、甘某某等人的处方笺15张,收费票据4张。该店负责人朱某某现场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毛某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现场证据拍照存档,制作《现场笔录》、《证据调取清单》,并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朱某某承认该药店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店内发现的门诊工作日志、处方笺等是毛医生于每周末在该药店坐诊时所用,并确认调取的15张处方笺及门诊工作日志上登记的就诊者诊疗费共2609元。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一切诊疗活动,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2018912日,执法人员根据门诊工作日志上登记的2名就诊者的电话联系了当事人,对其在药店就诊及收费情况进行核实。两位当事人叙述的就诊费用共为175元,该金额药店负责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还对毛医生进行询问调查,核查了其《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毛医生承认其每周末在该药房开展诊疗活动,确认门诊工作日志上的内容及15张处方笺是其在该药店出具。

现场查获的处方笺和收费票据,药店负责人朱某某、医生毛某某、就诊人员三方核实确认,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药店坐堂行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卫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药店“1、没收非法所得2609元;2、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20189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于2018926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药店坐堂行医案件。整个案情简洁明了,办案过程及实施处罚都较为顺利,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1、违法主体的确认。在本案中,因行医地点在该药店内,且医生是该药店聘请过来坐诊的,故案件的主体认定为药店,该药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应以执照核准的单位名称为当事人。

2、非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再次明确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故本案中,该药店坐堂行医收取的2609元药费等为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另外,本案中该药店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合法的药品销售单位,故对其销售的药品不应予以没收。

3、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本案药店负责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坐堂行医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从轻或减轻裁量的规定,可以从轻裁量。《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的规定,对该药店罚款1000元的处罚合理合法。

思考与建议:

目前药店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坐堂行医等诊疗活动的行为已经不常见了,药店的日常巡查工作由食药监局负责。下面是卫计日常监督管理中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工作。群众对看病和购药概念有些混淆,部分药店负责人并不知道药店坐堂行医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加强宣传能提高药店守法经营的意识,提高群众对医疗机构和药店区别的认识,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

2、多部门协作。公安、工商、食药监、卫计等部门应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加大查处力度,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

3、多源头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在当前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多源头多渠道发现线索:一是投诉举报发现,拓宽群众的投诉举报途径并建立相应反馈机制;二是利用好舆情监测等多途径发现线索;三是卫计监督协管或哨点发现线索。

 

 

                             2018930日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