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某药店经营者刘╳╳举办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开展中医执业活动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简介:

新都区卫计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9日在位于新都街道某药店,检查发现经营者刘╳╳未经备案举办“中医诊所”、聘用未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资质的彭╳╳开展中医执业活动(彭╳╳现场给病人开具中医处方),该经营者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1、随着党的十九大提出大力发展中医药产业,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开办中医诊所遍地开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开办中医诊所应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要求开展中医活动要备案是一个新生事物,本案医生彭╳╳在药店里面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而未备案,而药店又属于药监局管理,监管上容易形成盲区。但卫计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罚,使得开展中医活动更加规范,保护了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2、本案调取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现场拍摄照片3张,调取了为患者淡╳╳开具的处方原件,分别对彭╳╳、受委托人蒋╳╳做了询问笔录,体现了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3、此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过了区卫计局负责人等的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报成都市卫计委备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不足之处:1、在本案立案查处后,中医师彭╳╳就离开该药店了,而事发当时又无法对他进行强制性控制,加之年龄大了没有手机,联系不到他,因此没能对他本人进行处罚。2、本案的“╳╳药店”是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店,未就中医执业活动的费用专门列支记账,未建立专门台账,因此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三、思考建议:

1、完善网上开展中医活动备案的申请,让中医备案更加及时、便捷,方便老百姓。

2、鼓励老百姓积极参与到中医备案的活动中,对于开展中医活动而未备案的鼓励投诉、举报,让中医执业活动更加规范,老百姓就医更加放心。

(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张一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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