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都江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群众反映:都江堰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客房卫生差,入住前未打扫”的情况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前往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酒店主要存在:1、未在接待大厅对酒店“公共场所检测报报告”、“卫生量化评级”内容进行公示;2、随机抽查A210、A211、A201客房,发现房内未摆放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3、A3210客房的床铺上,发现其床单上有毛发;4、现场查见该酒店客房部正在清扫退房卫生的服务人员1人现场不能出示个人健康证。以上除“3”点现场查见问题属于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行为外,其余的“1”、“2”、“4”点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案件调查核实,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检测结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进行公示的违法行为;2、未在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3、违反健康管理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针对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公共场所检测结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进行公示的整改要求,因此,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检测结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进行公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未在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健康管理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查明其违法事实后,经分别裁量,合并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本案于2017年11月结案。
【案例评析】
一、违法证据收集
1、《成都市长电话交办单》(都江堰市卫计局交办单);
2、《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3、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酒店总经理《询问笔录》1份、该酒店客房部主管《询问笔录》1份;
4、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酒店总经理(受托人)及客房部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都江堰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通知单》1份;
7、现场检查照片1张(照片内容反映:卫生监督员在检查待售房间时,在床头柜、书面桌、卫生间梳妆台等处未发现客房内放置有安全套和艾滋病宣传资料)
8、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报告(附整改后的现场照片)。
二、违法事实认定
在本案中,卫生监督人员分别收集:证据一 现场笔录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据三 授权委托书;证据四 授权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 被询问人(客房部主管)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七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八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九 现场照片;证据十 《成都市长电话交办单》(都江
堰市卫计局交办单);证据十一 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通知单;
证据十二 整改报告(附现场整改完毕的照片);证据十三 卫
生监督意见书等13种违法证据。
1、违法主体认定证据分别有:证据三 授权委托书;证据四 授权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 被询问人(夏高凤)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七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八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证据证明:都江堰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受托人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协助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事实认定证据。证据一 现场笔录;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据九 现场照片;证据十 《成都市长电话交办单》(都江堰市卫计局交办单);证据十一 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通知单。上述证据证明:都江堰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卫生监督时是正常营业状态。主要存在:在待售的客房内未摆放安全套,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川办发〔2006〕21号)的规定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
3、作出自由裁量依据。证据一 现场笔录;证据十一 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通知单;证据十二 整改报告(附现场整改完毕的照片);证据十三 卫生监督意见书。上述证据证明:
其一,都江堰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查见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组织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其二,该酒店在待售的客房内未摆放安全套,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川办发〔2006〕21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二)罚款数额标准应当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3、其它存在卫生监督有关信息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和酒店存在卫生管理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