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XX医院未经健康体检登记超范围行医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青白江区卫计局卫生计生监督员在成都青白江XX医院负责人XX的陪同下对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1、查见载有检验、影像报告单,书写有问诊查体记录、疾病诊断名称及医师签名的健康体检表6份;2. 现场检查体检表有姓名、性别、年龄、内科、外科、B超、心电图、检验、放射等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 3、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未见 “健康体检”登记,也未查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收集证据】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2张;4、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1份;7、体检报告6份 8、收费票据6份 ;9、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处罚情况】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罚。

【分析与讨论】

1、主体合法

本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青白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处罚主体是成都青白江XX医院有限公司,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为证,被处罚主体准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应法律准确

成都青白江XX医院未经登记开展健康体检活动,有健康体检表、收费票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询问笔录等为证,证据多样、关联性强。违反法律条款和处罚条款与违法事实对应,适用法律准确。

3、自由裁量适度

依据自由裁量规则,本案处罚划分为三个阶次,即警告为一个阶次,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为一个阶次,警告、罚款1500-3000元为一个阶次。本案没有减轻或从轻、从重情节,因此给予警告、罚款1500元属一般幅度范畴。

【思考】

在本案违法行为认定过程中,合理排除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是本案的关键。本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卫生监督员综合运用政策文件,从体检对象构成特点、体检目的、体检项目等进行综合认定,认为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行为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规定的健康体检。

(青白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刘学来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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