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例评析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什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刘俊磊 张红 邱登勇

一、案情介绍

2018523日,什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执法人员对什邡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检验科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喻XX在独立操作检验设备并出具检验报告单2份,该人员不能出示检验资格证书。经过调查,认定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市卫计局对该医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予以立案,并立即展开了相关调查,收集证据。

二、处罚决定

XX2017年毕业于某医学院校检验专业,毕业后受聘于什邡某医院检验科工作,还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案发时,喻XX正在独立操作检验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喻XX出具的某医院检验报告单2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18620日结案。

三、讨论分析

关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院的违法行为反映出其日常管理混乱、医疗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存在较大的卫生安全隐患,什么情况是情节严重?是否可以吊销许可证?即使不是吊销许可证,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可以吊销诊疗科目,但这里也存在情节严重的规定,但对于此项行为,什么程度属于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参考超范围行医以3000元作为标准?或者由具体实施细则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界定。

此案中没有对该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个人进行处罚。是因为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该非卫生技术人员仍然属于实习期,同时也了解到该工作人员是应医院要求才进行独立操作的,因此对医院进行了处罚,而未对个人进行处罚,但这里笔者要讲的是,该工作人员属于检验人员,并非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的说法,医务人员是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而检验人员显然不是,是否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理?而如果没有的话,具体对检验人员、放射技术操作人员出具的报告(这里仅指数据报告,非诊断报告)是否有处理条款?比如出具虚假、错误的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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