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询问笔录是记录当事人主观意见的文书,其性质就和证据要求的客观性相违悖。也就是说询问笔录的命不好,天生就注定了“冷宫”的命运。其证明力较低,是一种辅助证据,并不是所有的卫生行政案卷中都必须有询问笔录。

如何运用讯问笔录来丰满案件而不臃肿案件呢?主要是看案情的需求。卫生行政案件要求都要有现场检查笔录,如果现场笔录客观明显地记录现场违法事实,并得到当事人无异议认同,辅以现场影像资料或物证,那么此时,询问笔录的辅助力就尤显苍白,放在案卷中也是徒增臃肿。

在某些案件中,也许现场检查笔录并不能完全满足证据交错证明的作用,这时现场的影像资料或资质证明材料,往往比询问笔录的证明力更客观更有力。

如此一说,难道询问笔录就一无是处了吗?

其实不然。询问笔录虽然是种证明力较弱的的辅助证据,但它有时却能起到画龙点睛、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三种作用。

画龙点睛:

当一份案卷中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当事人存在无可争议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其回答说明是遮掩、欺瞒或拒不交代。我们认为这种询问笔录是必须的,属于画龙点睛。为什么这样认为呢?因为在《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七条中规定,可以从重裁量处罚的情节就包括:(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二)妨碍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的这种询问笔录,就构成了整个案卷的一个亮点,是案卷的一个层次的升华。我们在合议时,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讨论时,这种询问笔录就成为了可以从重处罚的一个参量依据。

锦上添花:

这种询问笔录很一般,就是我们平常案件中常出现的。它是对现场检查笔录的一种补充,或者是对现场影像资料或资质证明材料的一种补充。比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事实细则》中的三十五条中记载有:……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某个案件遇到了上述情形,执法人员在实际案件中为了能证明当事人是三个月前在营业,往往会采用3种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第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来证明擅自营业时间的起点;第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记录;第三,麻烦地到税务局调取其完税记录。第一种情况,可以说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因为“先照后证”,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要办《卫生许可证》的行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处都会有个括号说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并不能说明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已经在从事经营活动了。第二种情况,如果可以取得,是较好的方法,但是这种记录是当事人提供的,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需要进一步证明;第三种情况,我们认为是最稳妥的做法,因为证据是来源公信力的第三方,特别客观,但操作比较复杂,正常拿到当事人的完税证明可能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所以我们能够在此时,得到当事人自己承认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询问笔录是最经济实惠的。这种询问笔录就是必须的,不是臃肿的,是给整个案卷锦上添花的。

雪中送炭:

会不会有这种询问笔录?或者说,能有一种询问笔录这么厉害吗?我们想想,询问笔录就是对被询问者主观意见的记载,怎样能让询问笔录相对客观呢?我们认为一个事物的客观性表现在其独立性,它越独立就越客观。所以这类询问笔录不再是询问当事人,而是询问第三方,独立于当事人,其客观性将不再苍白。比如,当一个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案件,无法从当事人处取得有效的证据,这时如果有一位曾在此药店看过病的患者出来作证,可以对其做询问笔录,我们认为此时的询问笔录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因为询问笔录本生的主观性,所以这样一份询问笔录也只是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有两种方法可以增强这种询问笔录的证明力:第一,找到第三方在询问笔录中看病当天药店的处方签;第二,大量第三方询问笔录。第一种是给予了其本质上的升华,第二种只是给予了其数量上的支持。明显第一种方式优于第二种方式,我们认为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提高其证明力,当然结合更佳。

所以,最后看出,询问笔录被我们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的,一类是第三方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效力不如第三方询问笔录的效力。如果,在证据匮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多考虑第三方的询问笔录,说不定就能“柳暗花明又一村”呢?

 

(金堂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易科供稿)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