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杰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5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钟某、张某到某市福州路二段刘某自办幼儿园检查发现:1. 该单位教室、玩具消毒未见消毒记录; 2. 该单位未见消毒用工具。经调查核实:刘某自办幼儿园2018年春季开学至3月15日期间未按照卫生规定和要求对教室、活动室等室内空气、玩具等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违反了《某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相关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2018.3.15,2018.3.16);2、询问笔录2份(2018.3.16);3、办园许可证等的情况说明1份;4、刘某某、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依据依照《某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27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8年 4月30日缴纳罚款,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本案来源于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2018年3月15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钟某、张某到刘某自办幼儿园检查发现:刘某自办幼儿园2018年春季开学至3月15日期间未按照卫生规定和要求对教室、活动室等室内空气、玩具等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违反了《某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规定。通过对该幼儿园开办者刘某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证实情况属实。刘某确认违法行为。
三、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本案中刘某自办幼儿园2018年春季开学至3月15日期间未按照卫生规定和要求对教室、活动室等室内空气、玩具等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违反了《某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某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是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相关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反应出学校卫生及托幼机构自身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办者卫生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提示我们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托幼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时,要对其薄弱环节较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导,有针对性监督检查。同时应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双管齐下确保托幼机构得到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