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大队监督员在对仁寿某某医院进行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1、在该院西药房内有米非司酮8盒、米索前列醇片8盒;2、在该院一楼妇科门诊治疗室内发现有宫内节育器12支,电动流产吸引器1台;在妇科门诊日志中发现登记有 “早孕?药、术”等记录;3、该院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有计划生育专业。该院行为涉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大队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并分别于2018年8月7日、8月8日再次对该院进行调查取证。在妇科门诊日志中发现“李某”、“宋某某”两名患者处理为“药观察”,并相隔数日后,再次到该院就诊,处理及治疗、备注处登记为“清宫术”、“手、麻”;根据门诊日志相关线索,在B超室调取患者“李某”等彩色超声检查报告57份,其中“李某”的彩超报告中显示“药流后残留物”;在该院手术室发现清宫包一个。依据相关证据,并询问该院负责人和妇科医生,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确认该院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为李某、宋某某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过收费室核查李某、宋某某的收费明细,确定违法所得,共计3308.3元。
该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第一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该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的原则,决定予以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08.3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完全履行。本案于2018年9月5日结案。
【案例分析】
一、 准确核定违法所得。
本案件中,核定违法所得时,在收费室调取了患者在该院治疗时的所有费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该院对两名患者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所有收费,均予以没收。
二、依法合理裁量案件。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3份,在此之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发现有再继续非法开展,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的”规定,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件自由裁量减轻处理。
三、 调查取证客观性。
本案件中,调查取证存在客观局限性:一是在妇科门诊治疗室内发现宫内节育器,虽怀疑有安取环的违法行为,但在调查中,并没有发现其他佐证,无相关手术知情同意术、处方笺、收费明细证明;询问妇科门诊医生,她陈述从未使用过,并且不知道节育器的存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在该院B超室调取患者彩超报告单共57份,其中显示有患者宫内早孕到宫内无胚囊的情况,但也无患者在该院就诊的证据,询问妇科门诊医生,她陈述只是来该院做了B超,在妇科门诊日志中也无相应治疗的登记,因此违法行为也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