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3日在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工作人员罗某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08月24日至2020年08月24日,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无2017年校验记录。2、现场检查当日发现就诊人员王某按约定到该门诊部准备接受自体脂肪填太阳穴+苹果肌手术。就诊人员郑某于2017年12月30日在该门诊部接受抽脂术,并于2018年1月2日、3日到该门诊部接受输液治疗。
通过现场检查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及收集的相关证据,核定了以下事实: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登记床位2张,截止2018年1月3日,逾期未进行2017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却仍于2017年12月30日为郑某开展了抽脂,并拟于2018年1月3日为王某开展自体脂肪填充+苹果肌术的医学美容项目的诊疗活动。2018年1月4日翠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下达监督意见责令限期20日内校验,但该门诊部在责令整改期间仍从事诊疗活动,截止2018年1月26日仍未向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校验资料。
该案件经执法人员合议后并报卫生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审批,按照听证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例评析]
一、 案件调查缜密,相关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
1、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委托人许某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其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许某代表本单位就委托人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及委托权限。
2、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页,以证实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截止2018年1月3日未进行2017年度校验。
3、
4、
5、《卫生监督意见书》,以证实翠屏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8年1月4日责令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
以上书证、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关联性强,证明力充分,使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二、 处罚措施力度大,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的规定,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登记床位为2张,应该每年校验一次。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无果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我局给予了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了起到威慑作用,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政府门户网发布了《关于吊销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思考建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关于医疗美容门诊部人员的设置做了明确规定: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本案中,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李某是一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出资人;登记的主要负责人为罗某,罗某是该门诊部唯一的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要负责人罗某于2017年10月将执业地点转注册到了成都的其他医疗机构,在这期间,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以至于其因为人员设置的问题不能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进行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的变更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满足条件的医师,工作人员会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在系统进行操作的期间,如果该名医师为某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系统会自动跳出窗口提醒“该名医师为某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但如果变更的医师为某医疗机构的的主要负责人,系统则不会提示。正是这样的操作流程,才导致了本案中宜宾某某医学美容门诊唯一的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转注册后,该门诊部仍然不顾法纪,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时,查验医师现注册医疗机构的人员设置及执业范围。如果医师的变更影响了所注册医疗机构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关于人员设置或者科室设置的要求,以至于所注册的医疗机构无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应当减少科目设置。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就应当要求申请变更的执业医师所注册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当面核实情况,依法进行办理。如果医师的变更影响了所注册医疗机构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关于人员设置或者科室设置要求的情况下,医师所注册医疗机构该注销就注销,该取消某些诊疗科目就取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