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杰
2018年6月5日接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国家双随机抽检标准对某市某养生馆进行抽检,所测项目床单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某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规定。相关证据有1、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1份;2、负责人宋某询问笔录1份;3、情况说明1份;4,某市某养生馆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5、某市某养生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某市某养生馆经营者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 某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的规定。2018年8月23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养生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8年 8月28日缴纳罚款,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本案来源于卫生机构检测报告,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案件以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对某养生馆卫生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执法人员对该卫生检测报告进行确认并得到被检测单位某养生馆经营者宋某认可确认。通过对该养生馆经营者宋某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证实情况属实。确认该养生馆的违法行为。
三、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本案中某养生馆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用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属实。其行为违反《某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规定。依据《某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是公共场所管理相关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提醒我们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公共场所管理的监督检查时,要对公共场所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规范性指导,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存在突出的卫生问题加强指导和监管,及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要求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