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5日,XX县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XX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单位的放射科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放射科工作人员陈XX现场提供的放射科登记本上登记有“患儿姓名赵X 时间2018年2月28日 片号2797 检查项目胸部”等信息,随后在该科室电脑系统内查询到该名患儿X光片,X光片上可见患儿头颈部、胸腹部、盆腔骨骼、内脏显影。现场检查机房内悬挂有铅围脖、铅衣等防护用品。现场拍摄照片4张。
通过对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陈XX和受委托人钟XX进行询问及调取证据资料证实:该单位配备有照射时防护用品,2018年2月28日陈XX在对患儿赵X进行X射线检查时,因患儿年龄较小哭闹且不配合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因此未对患儿胸部邻近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防护。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同时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于2018年8月18日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主体认定准确
本案中,产生违法行为的人员为陈XX,陈XX系XX县XX镇中心卫生院的在编职工,是在该单位工作授权安排的情况下进行医学影像照射工作,在照射过程中陈XX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可以认定陈XX的行为系单位的行为,另外《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因此该案的违法主体为XX县XX镇中心卫生院。
二、法律适用正确
在国家《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中,专门对儿童X射线检查做了明确规定,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对其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眼晶体及儿童骨骺等屏蔽防护。本案中,患儿赵X需要照射的部位是胸部,而其颈部甲状腺、盆腔部位的性腺等部位未使用防护用品进行遮挡,使这些部位接受了不必要的照射,可以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调查阶段,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执法人员存在争议,到底是认定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的违法行为,还是“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要区分,是因为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不同,两种违法行为都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规定。从规定中看,界定是否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是对照射的目的和防护方案进行判定,需要医学专业的人员来进行判定,如果存在该违法行为,需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处罚;而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是对照射过程中的操作是否合乎规范进行判定,需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进行处罚。在该案中,本案是追查2018年2月28日的一次操作的行为是否合规,无从调查选择X射线照射这项辅助检查是否正当及防护是否最优,因此,执法人员最终选择其违法行为属于“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思考建议】
随着放射诊疗辐射源在医疗活动中的广泛运用,放射诊疗辐射危害日益增多,受照人员的正当防护显得尤为重要。如何确保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按规定为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应多方入手,多管齐下:一是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惩戒违规机构或人员,使其受到处罚教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从事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者、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培训,并逗硬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技术或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监督指导,要求医疗机构针对不同情况的放射诊疗危害制作相应知情同意书和告知书,在显眼处张贴“请主动索取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孕妇及备孕妇女应提前告知主治医生身体情况”等类似的提示语,增强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自身约束力;四是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法律七进”宣传活动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传播平台,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等知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