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
宜宾市、区县级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机构11个(市级1个、区县10个),各区县乡镇卫计办183个,村级卫生室3593个。
(二)人员
宜宾市、区县监督执法机构在编在职人员170人,其中参公人员161人,工勤人员9人,乡镇卫计办人员558人、协管员526名、村级信息员2850人。人员构成:从男女比例看,男性78人、占比为46%,女性92人、占比为54%;从年龄结构看,20-39岁85人,40-60岁85人占比各为50%(其中,市级机构人员平均年龄为50.2岁),从学历构成看,大学本科117人、占比69%,专科及以下53人、占比31%。
(三)经费
宜宾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经费为8000元/人(市公安局为35000元/人、市食药局12000元/人、市工商局12000元/人、城管12000元/人),区县监督机构办公经费10000元~6000元/人不等。
(四)房屋、设备、车辆
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1473㎡,人均建筑面积62.49 ㎡。
全市执法人员配备手持执法终端89台、录音笔40台、录音录像设备74台、计算机218台、快速监测设备217台,购买了移动执法软件,平均每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11.73个,同比下降7.88%。
全市监督机构拥有执法车辆8辆,平均每机构为0.72辆,同比减少40%。
二、关于监督执法工作
(五)目前开展的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部门内外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下一步监督执法职责确定的基本原则。
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参与卫生行政许可、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实施辖区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不清问题:
在饮用水监管上与环保、水行政部门有交叉,日常监管重叠。目前,城市集中供水卫生计生适用的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明确了村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供水卫生情况的监督监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而现状是农村水安工程几乎都是在卫生监督员日常巡查或重点抽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几乎无卫生部门参与,导致卫生部门在供水项目建设过程中信息滞后,无法对卫生设施进行审查,已建成的工程因达不到卫生要求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集中供水未明确供水户数,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农村水站供水范围仅十几户,且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经费仅够主体工程和主水管道建设,入户管网因缺乏资金造成工程停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运行基本处于放任自主状况,运行、维护经费得不到保障造成工程闲置或者不进行水处理、消毒就直接供水,农村饮水工程基本无专职的净化设备操作员、管网维修养护员等,又缺乏培训,规范化管理严重匮乏,虽然《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式供水的监督职责,但就农村饮用水而言,按照法律优先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只能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通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执法面临监管缺人,不监管失责的风险。
建议:农村安全饮水需要政府加强支持和监管,国家在水安工程建设上的投入力度及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水务部门对农村安全饮水的领导、监督管理责任。取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工作中的监督监测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而水质监测只需由获得认证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服务,检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检验结果约定方式向管理监督机构及时报送。在生活饮用水监管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确定的基本原则建议明确集中供水为日供水1千吨以上和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六)监督执法所需的技术能力现状与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技术能力的基本思路;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在监督执法中有效运用的措施建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计生等技术服务机构是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技术支撑机构,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工作经费不到位、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仪器设备老化等远远不能满足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需求,同时,疾控机构取消收费后,监督监测难以继续开展。
建议:
一是针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专业特性提高监督能力需走行政、专业相结合的路子,即: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具备行政执法能力兼备一般专业技能,如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专业技术上就依靠专业技术专家库是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加强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二是解决好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和能力建设等问题。三是加大项目投入,解决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运行经费的问题。
(七)落实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的保障条件,下—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思路。
卫生计生综合执法改革后,监管职能职责不断增加,执法领域不断扩大,面对不断加大的监管任务,监管力量薄弱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后,人员编制没有增加,由于人员不足,导致执法和监督工作无法按时开展的现象非常突出,有限的监管力量面对全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学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难以保证监管到位。因此,落实好职业卫生监督首先解决没人的问题!有人、有枪才能打仗;其次,专业技术人才奇缺,培养有待时日,有高素质的人、有精良装备才能打胜仗!
三、关于监督体系和监督队伍建设
(八)目前各级监督机构承担的监督执法工作任务,下一步划分各级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事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参与卫生行政许可、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实施辖区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检查。
本着监督重心下移、夯实基层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尤其是医疗卫生机构,建议3甲医院由市级监管,县(区)监督执法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及对乡镇、街道、村监督员及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市级侧重于宏观管理,主要负责拟定卫生监督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等,承担辖区内重大案件查办、专项整治督导、对下级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稽查、执法考核及人员的培训。
(九)目前监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改进监督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监督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执法用车等保障条件达到什么程度,与实际需求差距有多大?保障条件及程度的测算依据和原则。
最突出的问题是:
一是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卫生计生执法工作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实际的操作经验。按照卫生监督人员配备要求每1万人口应配备1~2名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要求,现有配备的卫生监督人员远远达不到要求规定,并且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必须2人以上,部分县(区)除去主要领导、办公室、后勤人员,在外日常监督人员只有2-4人左右,每位监督人员要同时承担多方面的卫生计生执法工作,在卫生计生监督覆盖率、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质量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由于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不足严重影响卫生执法的力度和效果。而且卫生计生监督员队伍人员年龄老化、严重断档,后继无人,专业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高与当前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希望以后职业卫生监管能增事、增编、增人。
建议:一是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标准,保障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二是按照全面、系统和分级的原则,做好各专业执法技能培训,落实卫生计生监督人才工程,加大卫生计生监督专家型人才和基层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二是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缺乏法律支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目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面临既不是公务员又不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现象,十分尴尬。机构进人按公务员,管理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但不能晋专业技术职称,老人专业技术断了路,新人不需专业技术而做的监管工作都要求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对非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再职培训效果尴尬。按公务员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其执法身份至今还没有认定。同时,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主体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而执行机构仍是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的分离很不利于工作,使工作环节增多,权限不明,卫生计生监督工作难以形成活力。(机构、人员属性定位不准,授权不充分、法律上不明确。管人的不如管畜生的…继续演义手术刀不如剃头刀的神话)。三是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激励机制不健全,事业单位但没有职称,参公单位职务又少,特别是基层,县(区)监督执法大队有的是副科级单位、有的是股级单位,工作一辈子到后来只能熬到股级、最大才是个副科级,工资待遇跟不上,工作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
建议:重视待遇,要关心基层监督人员的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及工作压力问题。协调财政、编办等部门,统一行政执法队伍待遇。
四是监督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执法用车等保障不到位。目前市县监督执法机构经费保障差距很大,首先是人头经费(公务经费)0.6~1.3万元/人.年,普遍在1万/人.年以下。与其他部门差别也很大,如市级监督执法机构为0.8万元/人.年,而工商、城管、食药均为1.2万元/人.年;再就是专项经费缺乏,多数县(区)没有固定专项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县(区)在国家装备项目时仅有一些快检装备,不齐备,且不能正常使用,主要原因是无运行经费;市级装备有手持执法终端、现场打印机、现场执法记录仪,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几乎没有。执法用车公车改革后几乎没有了。
建议:在执法经费上:人头经费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等同,并安排相应专项工作经费;执法装备:为监督执法人员配备手持执法终端、现场打印机、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用车:明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符合配备执法用车,执行原国家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按每8~10人配备一辆标准配备执法用车。
(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监督执法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何积极有效应对。
一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做到法律先行。在法律之上若顶层无预先设计,基层执法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当前各级政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如何事中事后监管还在“摸石头过河”。在部门规章严重滞后的同时,各项法律法规也未能跟进。二是改革中,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将与正在开展的控编减编、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工作要求一起谋划、一起实施、一起落实。但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制逐渐被“蚕食”。事权未减少,编制却在减少,在职能未进行科学优化、深入融合,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未全面提升之前,在监管效能上很难有较大的提升。
建议:一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从国家层面上首要考虑的是面临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怎么解决,防止法律、法规滞后造成的监管乱象。二是厘清工作职能,明确区分行政服务、行政指导、行政执法,把不该执法机构做的事项移交出去,把该由执法机构履行事项切实履行好。三是保障执法编制。
四、关于改革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和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国家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策略。
一是系统不稳定,出现无法登录的情况。二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对新进或离职的监督员信息进行更新后,在系统中不能及时显示。三是登录账号过于复杂,在面对急事需要登录系统又网络不够通畅的情况下,增加了登录负担。
建议:相关平台互联互通,减少监督员劳动,信息资源高效共享。
(十二)如何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精准的监督执法,为人民群众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向公安部门学习,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全部配备手持执法设备(手持执法终端、现场文书打印机、现场记录仪等),落实其运行、管理保障经费。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性手段、成效和问题,以及相关制度建设。
五、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十四)国家综合监督局和各省监督处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工作建议。
职责定位:依法执法
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基层解决执法人员编制、身份问题;围绕依法执法制定可操作政策,少点专项。
六、关于典型经验做法
推行 “三全、三亮、三化”监管新模式,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和“放、管、服”工作,整体提升监管水平。
针对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涉及种类多、专业性强、面广、量大,法律、规范调整要求多而细,而监督人员少的尴尬现状。如何为“事中、事后”监管打好基础,落实“放、管、服”工作,有效地规范管理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让人民群众在卫生安全保障方面有更多的获得感,我市探索推行“三全、三亮、三化”监管新模式,将全域的公共场所、诊所、学校、生活饮用水纳入“三全、三亮、三化”管理,集中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打造“示范街区”,逐年规范,争取到2020年80%的医疗和公共卫生单位实现“三全、三亮、三化”为核心的卫生监督规范化管理。
“三全”即制度全、资料全、设施全;“三亮”即亮证照、亮公示、亮标识;“三化”即服务优质化、监督规范化、培训常态化。“三全、三亮”是将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业务规范浓缩具体化,使经营者易学、易懂、易记、易管,监督者在现场可一次性告知;“三化”是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通过“示范街区”打造,规范化管理状况明显提升: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卫生档案“三卷”建档率、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率显著增加;公共用品抽检合格率由多年徘徊在50%左右,上升为2016年抽检合格率64.5%、2017年抽检合格率84.62%。目前正向“增量扩面、制度化、常规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