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绵竹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张春梅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29日,绵竹市卫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的陪同下,对XX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日常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住宿,但是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设置了客房部,共有20个房间37张床位,房间内床上用品、公共用具齐全。现场查阅《旅客住宿登记本》,其上登记有2018年3月旅客住宿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公司2018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处理情况】
由于该公司的营业时间未超过三个月,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相关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针对案情,我们首先建议在责令当事人整改的同时,给予其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们案件查处工作,主动整改,积极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规定属于从轻裁量情形,经办案人员合议一致同意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等各项法定权利。绵竹市卫计局于2018年6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当日签收,并于同一天缴纳了罚款,完全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案情相对简单明了。总体上看该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的法律条款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旅客住宿登记本》上登记的旅客住宿情况,并对部分客房进行了拍照取证,由当事人确认。进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进行了住宿营业情况调查询问,最后确认核实该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违法事实,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在相关证据收集方面的全面与严谨。
【本案思考】
当前各种养老度假中心、休闲会所、农家乐如雨后春笋般增加,其主要经营餐饮,不少也附带经营住宿,住宿规模相对较小,且具有隐蔽性,要发现其经营活动这对我们力量薄弱的执法队伍来说肯定要颇费周折,我们认为在当前环境下,一是依靠当地政府的宣传与镇乡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来增强监管对象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同时培训与科学指导相结合,逐步提高公共场所负责人、管理人员的从业知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效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个别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我方下达监督意见后仍不按要求整改,必须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