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绵竹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杨平芳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医疗机构校验实际也是再次准入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校验工作。但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中,我们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发现部份医疗机构由于主客观因素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审查结论和卫生监督员在执法中面临尴尬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现就医疗校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进行浅析。
一、医疗机构校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份(镇)乡卫生院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到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要求,必设科室无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尤其是山区乡卫生院比较突出。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在某种程度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3.民营医疗机构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存在不合理和不到位(岗)等现象,存在医疗安全隐患。
二、分析和讨论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是医疗机构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而医疗机构校验实际也是再次准入的审查。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在开展校验工作中,被校验的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资料基本上都符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但到现场审查时,部份镇(乡)卫生院(尤其是山区乡卫生院)就存在必设科室无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集中表现在化验室、影像室和消毒供应室。为了方便老百姓的就医,则出现非本专业医务人员通过短期培训后兼职化验、影像等工作。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三部份乡(镇)、街道卫生院标准要求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四)停业整顿期间。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事实上存在此类问题多是基层镇(乡)的卫生院,要作出暂缓校验“审查结论”难度较大,其原因一是镇(乡)卫生院要承担辖区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限期整改不能落实到位,因受地理环境和人员待遇的影响很难招聘到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12分的,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12分,或三年内累计超过24分的,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第二十一条: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再次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应当按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日常监督和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部份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加之相应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在开展医疗活动中时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罚款),按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4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8分……;有的医疗机构由于主客观原因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多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若对其进行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罚款),其不良计分都将达12分及以上,因此,卫生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干扰,在开展调查处理中处于尴尬局面。
3.自2009年新医改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出台多个文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在推动和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下,民营医疗机构如雨后春笋,从数量和规模上都明显增多。在日常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年度现场校验工作中,发现部份医疗机构存在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全理和不到位(岗)现象,出现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现象。其原因:一是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按床位的设置数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民营医院因多方面原因在招聘卫生技术人员上比较困难,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大部份单位都利用各种关系聘用了一批来自不同地区的退休医务人员和不在医疗单位工作但持有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的人员,这部份人有的因年龄大身体状况欠佳、有的是异地不方便工作生活、还有是本身就多年不在临床等原因,未到聘用单位的相应的岗位执业;二是设置的诊疗科目因人员未到岗而存在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现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注册人员签章的处方、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但本人却没有在岗位上,问其去向则解释有事出去了等进行搪塞,在进行调查处理时就临时通知本人到单位。
三、思考与建议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虽然是医疗机构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但对于偏远山区来说要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置必设科室和招聘相应卫生技术人员上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应结合本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人民群众就医的需求,建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针对特殊地区适当调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备案。
2.将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目的是为提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自律意识。按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12分的,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对于镇(乡)卫生院作为医疗卫生三级预防保健网的枢纽,承担着辖区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部份镇(乡)暂缓校验期整改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难以到位,特别是山区镇(乡)为了方便群众就医且有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情况,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要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将出现其辖区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况。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和公平、公正的监督执法,建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针对贫困地区和山区乡的基层卫生院,在人员录用招聘和待遇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多举措保证人才的引进和留用。
3.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相对较晚,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技术力量以及经验积累方面,较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劣势地位,加之管理水平、机构性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导致卫生技术人才缺乏和医技人员流动快,登记注册的业务科室出现无相应专业的医技人员,在岗医生注册一个专业却从事多个专业的现象,医疗质量和群众的就医安全存在隐患,易引起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针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一是建立机构法定负责人诚信体系和医师个人诚信体系,增强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行为;二是有效推进和鼓励医师多点执业,适当降低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医护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