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现状调查报告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为了解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和卫生监督管理现状,为上级部门探讨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的改进思路与方法提供准确依据,此次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我市三个县、区的部分乡镇集中式供水进行了调查,目前已完成此次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宜宾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川滇两省结合部,金沙江、岷江在此汇合为长江,有万里长江第一城之称。全市辖28县,176 个乡镇,总人口554万。全市共有市级卫生监督机构1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10个,专门设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室的只有市支队,共有2名专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其余县、区大队均为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我市共有集中式供水单位804 个,其中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为782 个,2015年我市的生活饮用水处罚的案件数为5件,处罚金额为6500元, 其中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处罚的案件数为2件,处罚金额为2000元;2016年生活饮用水处罚的案件数为2件,处罚金额为5500元,其中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处罚的案件数为1件,处罚金额为1000元;2017年生活饮用水处罚的案件数为35件,处罚金额为97800元,其中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处罚的案件数为19件,处罚金额为43500元。

    二、调查目的

    了解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和卫生监督管理现状,探讨改进思路与方法,为国家提供准确数据和研讨结果。

    三、调查内容

   (一)了解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类型及分布。

   (二)了解卫生执法监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调查对象及数量

    选取了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三个区县,3家县级卫生监督机构、6家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及6个乡镇的设计日供水大于20立方米/日或供水人口在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每个县选取不少于10个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尽量选择在一个乡镇调查,如该乡镇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少于10个,则增加乡镇数量直至被调查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达10个,总计调查了30个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

    五、存在主要问题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卫生许可证办证率低。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中发现,多数农村供水单位存在主体不明、工艺流程不合理、不能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原因,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调查的3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仅有7个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办证率仅为23.33%。多数工艺流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供水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不合理,水处理工艺不规范,消毒设施缺乏,实际上就是蓄水池加管网构成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因整改难度大或供水单位不愿整改等原因,造成多数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

    2、多数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设置水源保护区,个别单位水源地周边及厂区30米范围内有垃圾场、养殖场等污染源。

    3、供水单位管理不到位。供水单位管理者普遍卫生意识淡薄,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比如供管水人员文化素质偏低,不掌握消毒剂的使用方法,要么不加,要么乱加;或者是因为加消毒剂会增加成本,而农村供水单位收水费又比较困难,干脆就不加消毒剂等情况。

    4、供水单位无明确责任主体。基层供水单位情况复杂,有的是水务部门直管、有的委托代管、有的是股份租赁,甚至是找不到责任主体,所以在监督过程中出现无人对接,无人负责的情况,更无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供水单位进行处罚。

    5、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缺编严重,无专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无法集中力量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督,严重不适应当前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需要。

    6、对乡镇卫生计生办、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未建立正常的工作考核机制,致使监管流于形式,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单位(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净化消毒设施不完备。调查的30个供水单位(设施)中,水源类型分别为:2家江河水、4家山泉水、6家水库水,9家深层地下水、9家浅层地下水。其中只有6家具有水质净化设施,22家具有消毒设施,8家无任何消毒设施。

    2、调查的30个供水单位,3家单位具有水质检验室、专业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其余均不能开展水质自检工作。且由于经费、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委托检验也很难开展。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索证及验收记录不全。调查的30个供水单位,有17家单位有完善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索证及验收记录,3家单位记录不全,10家单位无记录。

    4、部分供水单位管理者卫生意识淡薄,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调查的30家供水单位中有3家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有13家建立了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5、部分供水设施的供管水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明。调查的30家供水单位中有19家单位供管水人员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六、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顶层设计,增加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充实饮用水卫生监督力量。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基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严重缺编,基本无法配备专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由于人员不足,导致执法和监督工作无法按时开展的现象非常突出,有限的监管力量面对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要想做到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非常困难甚至是无法办到的事情。希望能从顶层设计开始,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及时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补充人员,充实饮用水卫生监督力量,首先解决没人的问题!有人、有枪才能打仗。

    2、职责边界不清,应理顺部门间职责边界。在饮用水监管上与环保、水行政部门有交叉,日常监管重叠。目前,城市集中供水卫生计生适用的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明确了村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供水卫生情况的监督监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而现状是农村水安工程几乎都是在卫生监督员日常巡查或重点抽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几乎无卫生部门参与,导致卫生部门在供水项目建设过程中信息滞后,无法对卫生设施进行审查,已建成的工程因达不到卫生要求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集中供水未明确供水户数,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农村水站供水范围仅十几户,且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经费仅够主体工程和主水管道建设,入户管网因缺乏资金造成工程停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运行基本处于放任自主状况,运行、维护经费得不到保障造成工程闲置或者不进行水处理、消毒就直接供水,农村饮水工程基本无专职的净化设备操作员、管网维修养护员等,又缺乏培训,规范化管理严重匮乏,虽然《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式供水的监督职责,但就农村饮用水而言,按照法律优先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只能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通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执法面临监管缺人,不监管失责的风险。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水务部门对农村安全饮水的领导、监督管理责任。取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工作中的监督监测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而水质监测只需由获得认证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服务,检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检验结果约定方式向管理监督机构及时报送。在生活饮用水监管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确定的基本原则建议明确集中供水为日供水1千吨以上和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3、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水务、环保、住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一是在水务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前期就介入,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使农村供水单位的设施、布局、工艺等符合卫生要求,解决投入使用就不合格的先天不足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府牵头、水务主抓、部门参与、全程监督、严把质量的工作思路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模式,落实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4、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和法治宣传日活动,加大对饮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二是结合日常供水卫生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通过举办供水单位负责人和制管水人员以及卫生计生、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班的形式,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其监督和管理水平。

    5、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效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同时从严从重进行立案处理,全面强化监督执法效果,确保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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