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查处某某医院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案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黄鑫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监督人员在对辖区某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门诊部存在:1、过道地面有丢弃使用后的带血渍的棉签现象;2、生活垃圾桶有使用后的带血渍的棉签与生活垃圾存放在一起的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现场用数码相机摄影固定证据,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核实,该院存在患者使用后的带血渍的棉签随意丢弃,医院未及时按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检验室外生活垃圾桶存放的生活垃圾有与使用后的带血渍的棉签混装现象,未按医疗废物处置的行为。

[收集证据]

1、现场照片3张;2、现场笔录1份; 3、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23日); 4、相关工作人员黄某某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27日);5、广汉市某某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广汉市某某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相关工作人员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广汉市某某卫生院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之规定。

[违法事实认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某某镇卫生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处罚情况]

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整(大写: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与讨论]

法律法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为: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为: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因此认定该院使用后被因病人血液污染的棉签属感染性医疗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该卫生院使用后的带血的棉签丢弃于过道地面、与生活垃圾混装的行为适用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之规定

[经验总结]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经验总结如下:

一、案件查处能力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法规学习与执法技巧的掌握。本案件是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需要执法人员有一定的监督执法能力,第一时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个基本的认识、并报告。

及时对可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的物证,有针对性的依法合法进行了证据取证、收集与固定,为后续案件进一步调查核实垫定了基础。通过后续依法深入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有效、程序合法,证明某某医院非法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属实。

二、加强服务对象的管理认识

该单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反应出:医院在医疗废物管理上存在重视度不够;院内收集转运监管不严;院内自我监督不给力。

下一步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院内医疗废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废物自我监管机制,各环节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提升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重要性的认识。

最终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造成感染、污染环境的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供稿: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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