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8日,仁寿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在对仁寿某医院放射科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放射科工作人员阚某正在为“陈某之子”进行X线投照,机房内有1名家属陪同,接受投照的患儿及陪同人员均未使用防护用品。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调取了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阚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其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复印件,患儿“陈某之子”的数字化X线诊断报告(DR)复印件,上述证据经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予以确认。
大队于1月8日立案,进一步调查,对该院陪同检查人员李某进行询问,核实该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经合议该院违法行为无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定为一般情节,决定予以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院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完全履行。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对受检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对陪检人员进入投照室内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案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以上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的工作场所,对接受放射检查的患者应该进行屏蔽防护,配备铅帽、铅方巾或铅围裙、铅围脖、铅屏风、铅衣等防护用品,以保护受检者、陪检人员的非照射器官和组织,如甲状腺、性腺、卵巢、头眼部等安全。
本案案情简单,但在很多医疗机构都存在类似的行为,结合本案,在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查办方向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做一个简单分析:
1、证据收集。监督员在医院陪同人员下,对放射科现场进行检查,拍摄照片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固定,制作了现场笔录由陪同人员予以确认,并调取了现场拍摄的DR报告单,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的过程中,缺少了对涉案工作人员阚某和受检者及陪同人员的询问,证明该院是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这一事实前提下,只是投照时由于未尽告知义务或患者拒绝使用的原因而未采取防护措施,以便在案情裁量时提供参考。
2、查办方向。本案是大队第一起办理的未使用防护用品案件,通过2017年度开展医疗行业环保整治,各放射诊疗机构均较好的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而知。如果不是当场所见,很难发现。但,对此类情形,也可以从投照记录片中调阅低年龄患者尤其是儿童的报告片进行检查,对投照工作人员询问拍摄片中是否使用防护用品。这将是大队在今后放射监督检查时重点关注的内容。
3、法律适用。以国家标准、规范为技术依据,准确确定违法事实。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引用《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以下简称“标准”)作为案件中对邻近照射野敏感器官和组织的具体说明。《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在防护最优化6.6规定:“应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应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的受照”。此案中还可以引用“标准”7.5“儿童X射线检查的最优化”以判断投照时工作人员是否遵循其规定。
4、加强普法力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受检者的依从性
由于X射线对人体的伤害本身具有隐蔽性、较长时间的剂量积累才能造成明显的伤害,尤其是对患儿的如果造成将是不可逆转的,使用防护用品是放射诊疗中应该遵循的防护最优化规定,也是防范医疗纠纷、化解医患关系的前提手段。下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放射诊疗辐射危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