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中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审核程序,《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也规定了法制审核的内容、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决定。法制审核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重大意义
(一)确保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通过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时发现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避免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以及“选择性执法”、“任意执法”等情况出现。
(二)确保执法决定更加合法。通过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确保主体合法、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程序合法正当,并初步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三)确保执法风险降到最低。通过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避免在行政复议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避免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避免卫生监督员被追责问责。
二、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具体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例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第七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为原发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超越法定权限,例如《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处罚权限;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加盖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公章)。
(二)事实是否清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依据,慎用“兜底条款”。
(三)法律法规适用是否准确。首先审核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无误;其次审核适用的条款是否准确;最后审核适用的条款下面的项是否准确。
(四)自由裁量是否合理。审核是否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进行自由裁量;当事人是否应当从重裁量、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裁量、是否不予处罚;罚款数额标准是否按不同情形划分裁量阶次。
(五)程序是否合法。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主要审核卫生行政处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主要依据《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审核卫生计生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涉嫌犯罪的标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主要审核证据是否充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定性是否准确等内容。
三、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若干建议
(一)建议尽快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增加法制审核的内容。《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增加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内容,作为部门规章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也应当增加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内容,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二)建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基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指导和考核力度。定期组织稽查骨干力量对基层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审核工作进行重点稽查和考核,并书面通报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三)建议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部门开展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工作。稽查人员可以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2016版)》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我坚信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全面实施,卫生执法行为必定更加规范高效,卫生行政执法必定更加公正,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必定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