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24日,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广安XX医院放射科科长刘XX陪同下,对该院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一楼设有CT检查室,室内有一台CT设备(型号NeuViz Twin,编号NTFC160049);操作室一台电脑上显示当天该院使用该CT为张XX进行了CT检查;该院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射线装置明细表无CT。
通过对该院主要负责人王XX、放射科科长刘XX进行询问,调取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
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刘XX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该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证据。
通过初步调查取证,可以认定:
当事人广安XX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给予广安XX医院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稽查室初审后,补充调查取证:
广安XX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案件提交支队稽查室审核,根据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显示,该院2014年5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许可项目为X线影像诊断、CR诊断,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记录诊疗科目为医学影像科,未将诊疗科目核准登记到医学影像科的二级科目,认为该院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要求对该院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违法行为补充调查取证。2018年6月12日,支队执法人员对该院补充调查取证,对负责人王XX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案件合议,最后处罚决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该院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该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院两项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案情讨论】
本案是一起查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案件,笔者主要针对该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法规适用、合并处罚原则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新增一台放射诊疗设备CT,未登记到《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射线装置明细,并使用该设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违反条款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还是直接使用违反处罚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第一种观点:新增放射诊疗设备后,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将设备登记到射线装置明细表,同时应增加许可项目CT诊断,而该院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就违反了此条款。
第二种观点:该院新增的CT设备未登记在射线装置明细表就说明该CT未批准,同时许可项目也无CT影像诊断,故该院使用未批准登记的CT开展诊疗活动就是超批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因无明确的违反条款,故该院使用未经批准的CT开展诊疗活动可以直接认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恰当。因为在无法找到明确的违反条款时,可以直接用处罚条款,同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也包含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故按照第二种观点更稳妥。
二、对广安XX医院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和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不同条款,但处罚条款为同一条不同项,如何合并处罚?
第一种观点:只要违反条款不是同一条,就可以按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
并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罚款额度可以自由裁量,不低于单个违法行为最高额度,不高于多个违法行为简单相加额度。
第二种观点:不论违反条款是否是同一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同一条,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按照“择其最善”原则,自由裁量处罚决定的罚款额度不低于单个违法行为最高额度,但不能超出处罚条款规定的最高限度。
通过合议,最后形成处罚决定,按照第一种观点给予该院行政处罚。
【办案思考】
一、办理放射卫生案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隐藏”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均要合并予以处罚?可否只下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放射案件提供材料中隐藏的常见违法行为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期校验,未核准登记到医学影像科二级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同步进行校验等。该案中该医院不知道要将医学影像科核准登记到二级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在校验中也未发现,说明我们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到位。
二、对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未登记批准或者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工作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处罚时,是否应对医院放射诊疗设备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申请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进行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