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何凯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举报对广汉市某美容院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美容室内有正在运行妇科视检镜程序的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的妇科检查包、碘伏、医用棉签和一次性扩阴器,钒钛微晶(空心)水光和使用后的空针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汉市某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对相关涉案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照。
执法人员通过对《顾客档案记录本》的梳理,取得顾客胡某某、陈某及该店蒋某某、华某、王某的询问笔录,调查得知为顾客开展下颌线、法令纹等医疗美容服务是来自成都的美容师张某,相关的美容服务设备是其本人带来的,调查认定该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超声刀”美容服务,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20元整。同时,检查当日在该店内开展妇科检查诊疗行为的是前来推销私密保养产品徐某,执法人员到达后其以匆忙离开,后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下颌线、法令纹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920元整以及用于妇科检查的笔记本电脑和视频探头;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2018年1月29日,当事人自觉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生活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案例。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润也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对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但由于美容行业以女性顾客为主,因牵涉个人隐私的缘故,违法行为隐蔽,日常巡查不易发现,除非有消费者举报,否则执法检查取证很难。
1、本案中,执法人员使用了多种取证方式,除了现场笔录、执法视频和照片外,初期由于顾客的不配合,执法人员采取了数据恢复的方式,恢复了部分文档,从而证实该美容院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对电脑数据的恢复取证时,执法人员未留存取证视频,最后考虑到其他因素未采用。
2、在电话求证过程中,4名顾客都说是在该店进行的“超声刀”美容服务,但出于隐私的考虑,不愿意配合调查,起初只取得了1名顾客的询问笔录,为避免孤证,执法人员在多次联系、耐心劝说的情况下打消了顾客的顾虑,又取得1名顾客的询问笔录,与《顾客档案记录本》登记的收费情况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执法人员在根据4个《顾客档案记录本》上登记的“超声刀”服务项目980/次,负责人华某、顾客胡某某、陈某调查询问得知收取费用为980元/次,因此认定非法所得为人民币3920元整。
3、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未见到与该店合作的美容师张某,该店也无法提供张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对方拒绝配合调查,不能取得张某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就无法对张某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同时,该美容院采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为顾客服务,相关设备都是由合作方带来,且该店在二楼,一楼是服装店,上下出口多,由于场所的复杂性,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思考建议
1、重视取证。本案现场检查时,由于涉及隐私,男性执法人员更多的是在大堂内,从而让该店员工王某趁机将相关证据予以删除,而在数据恢复时王某未在场,也未留存取证视频,因此未采用取证证据。我们在使用证据时要考虑到证据的“三性”,在取证时一定不能有瑕疵。
2、加强宣传教育,向群众介绍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以及非法医疗美容的危害性。同时,强化对生活美容和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法律法规、医疗风险防范等知识普法宣传。
3、加强培训,提升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执法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执法人员对很多医疗美容器械和药品并不熟悉,很多时候就会忽略到线索。如本案中钒钛微晶(空心)水光,该店负责人称用于顾客涂抹美容精油和面膜液,现场未发现有注射用医疗美容针剂,该店电脑和《顾客档案记录本》内也未发现注射肉毒素相关登记记录,最后只能解除证保,归还给当事人。笔者是一名非医学专业的执法人员,希望省、市多组织开展医疗美容培训,特别适用于肌肤的激光和其他光治疗,最好有详细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医疗美容器械清单,从而提升执法人员的认知,加大对非法医疗美容的查处。
4、本案中,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中,《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修改,本案中,执法人员认定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按照最新修订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本案应该是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医疗机构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从这可以看出我们执法人员要多看多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有更新的要及时更新,力争所办案件无瑕疵。
5、联合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加大查处力度,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的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中非常被动的一点就是人员的控制,目前,我们执法检查中为防止证据流失,控制人员、固定证据只能依靠公安部门的协作,但在一些突发情况下,协调公安部门参与可能也就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希望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能考虑到如何规范和保障取证行为。
6、询问室的使用。办案中,执法人员是在会议室给该店法人、负责人、员工进行询问的,行政执法中,由于不能限制人身,不免会有串供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在询问室给涉案人员做询问笔录,同时开启录音录像,防止后期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