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贮存堆放医疗废物案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64日上午9点,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到本县某乡居民廖某某来电,投诉该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冯某某将其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棉签等医疗废物随意倾倒于流经该区域的河道内,造成河水污染。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庚即派出3名卫生监督员到该地点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村卫生室坐落于一半山腰上,室内面积约50平方米,其内有2个药架、2个药柜、1张床;村卫生室门前有一条河,河道旁及河水里均可以看到零散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棉签等医疗废物,有的随着河水流动不断漂浮(已拍照)。通过询问调查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冯某某及投诉人廖某某等人,上述医疗废物确系该村乡村医生冯某某执业时产生并倾倒于此的。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1份;2、冯某某询问笔录2份、廖某某询问笔录1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4、冯某某、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冯某某《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7、现场拍照5张。

【违法事实】

该村卫生室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随意倾倒于河流及河道旁,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的规定。

【处罚情况】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罚款7000元人民币。

【履行情况】

    完全履行

【案件评析】

    1、本案来源于社会举报,经过多次调查取证、询问证实确属该村卫生室诊疗后产生的医疗废物。

    2、该案重点在于取证阶段,该村村卫生室地理位置偏僻,人口稀少,难以现场发现其倾倒医疗废物,经过多次询问和现场检查河水及河道,发现有违法行为,快速拍照,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立案查处奠定了基础。

    3、该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冯某某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冯某某表示会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将医疗废物交于该乡卫生院统一处理,还主动将河道及河水里的医疗废物清理干净,念及初犯,并主动消除了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一般)按40%裁量给予处罚。

【思考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基层医疗机构对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需要卫生监督员定期给予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对于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卫生监督协管作用,强化日常监管,不能让其成为监管漏洞;公示投诉电话,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3、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在卫计监督行政执法中,要加强多部门联系,如公安、环保等,更有利于执法力度的落实,为社会营造了一个安全的环境。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