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执法能力 健全卫计执法体系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顺庆区卫计监督执法体系现状的调研报告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卫生监督事业改革与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地行使卫生监督执法权,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安全,我们对顺庆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顺庆区辖18个乡镇、11个街道办事处,77个城市社区,4个农村社区,231个行政村,户籍人口66万人,常住人口80余万人。顺庆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肩负着全区医疗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等多项监督执法重任,共涉及监督底数3000多家。目前,大队现有在职人员21名,协管人员17, 执法车辆1辆,实行片区综合执法。近年来,顺庆区卫计监督执法大队在人员少、经费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了卫生计生监督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二、存在问题

(一)监督体系不完善,事权划分不明晰

一是大队与主管局存在职能不清。顺庆区卫计执法大队系顺庆区卫计局下属的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卫计执法的主体仍是卫计行政部门,政事未分开,行政许可审批、医政医管与综合监督存在职能职责不清问题。作为卫计局的二级部门,大队在完成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责的同时,承担了卫生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给付、机构校验、信访稳定、安全检查等单位职责以外的工作,占用了单位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力和时间,导致日常监督的效率不高、覆盖面不广等问题。

二是大队与市级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目前,作为主城区,市支队与我大队共处一片城区,支队与大队存在职责交叉情况,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办证、日常监督由市级负责,信访、医疗纠纷、传染病防控、信息上报等工作又由大队处理,由于对基本情况不清楚,管理难免出现“真空”。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现象集中式供水、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等方面虽然明确了卫计、环保、水利水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但出现问题后各部门之间仍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

四是打非工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在打非工作中,主要是卫计部门单打独斗,其他部门很少按职责参与,出事后的责任全由卫生监督员承担。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少,一般都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有人告状闹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而且案件移交颇费周折。最后真正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很少,大多是返回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二)执法任务繁重,人员结构不合理

一是大队人少事多,严重缺人缺编。卫生监督监管对象多,范围广,任务重。目前大队在职人员中参公人员仅8名,其余13人为工勤编制,除去领导、办公室、稽查信息、援建和病休人员外,直接在一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员10人,其中参公人员3人,其余均为工勤编制,单位目前严重缺人缺编,整个卫生监督工作 “人少事多”。卫生和计生合并后,大队工作量增加了近四分之一,由于人员严重不足,要完成城区内、乡镇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大队监督员严重超负荷工作。

二是人员结构老化,业务水平不强。大队目前现有的监督员是由原卫生防疫站整体划转而来,整体学历偏低、人员结构老化,法律专业、临床、预防医学专业人员较少,业务水平欠缺,加之卫生监督人员接受系统培训的机会少,能力提升缓慢。大队多年来难以引进专业性强的人才,出现人才断代的现象,现在的专业水平远不能满足新形式下的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经费投入不足,软硬件水平落后

近几年,由于区县财力不足,财政对卫生监督的投入逐年压缩,而大队监督任务不断增加,经费缺口越来较大,软硬件水平落后。

一是基本卫生监督装备缺乏,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效率。大队缺乏自身装备更新能力,取证工具不足、办案设备陈旧,目前仅有1辆执法车、4套执法记录仪和2台老旧的便携式执法终端,同时用于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快检设备没有统一的配备目录、快检设备维护和使用消耗无专项经费保障,大大制约了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开展。

二是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滞后。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尚未建成,卫生监督管理手段落后,直接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科学、高效运作。

(四)卫计法律法规复杂,执法人员责任重

  一是法律条款众多,适用起来太复杂。卫生监督专业性强,特别是医疗监督,涉及的领域和技术更为复杂,而我国现已颁布的关于卫生计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众多,很多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模棱两可、界限不清,重复打架,这就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同时执法人员选择不同

条款作为处罚依据有可能影响执法的公平、公正。例如针对非法行医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分别给出了相差近十倍的不同处罚。

 二是缺少法规保护,执法人员怕担责。近年来,监察委等部门加强了行政问责、追责力度,由于没有法律条款的保护,一旦被监管单位出现问题,卫生监督人员往往被追究“监管失职”“玩忽职守罪”等责任,卫生监督员执法责任过重,导致人人怕担责,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反观其他系统,没有“出现小偷即追责警察”“出现空气污染即追环保”“发现假货即追工商”等现象出现。

三、意见建议

“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双随机抽查机制”、“执法全过程记录”、“放管服”、“双公示”等行政执法新举措的全面推进为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怎样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我们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思考:

(一)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健全执法体系

一是明确划分大队与主管局的职能职责。按照区编办“三定”方案,明确主管局与大队的职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适当减轻大队单位职责以外的工作量;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局全权负责受理、审查与审批,卫生监督、执法办案大队独立完成,改变大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状。同时,将片区协管员及乡镇计生专干结合起来,设置专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推行“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和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实现卫生监督城乡全覆盖。

二是明晰大队与市支队以及相关部门间的职能职责。理顺大队与市支队以及相关部门间的职能职责,应坚持“谁办证、谁管理”为主,负责到底的原则,明确管辖权和职责任务。

三是推行卫计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特别是建立与完善同公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等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巩固部门间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位。鉴于卫计监督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监督范围广,建议保持卫生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赋予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权,加快卫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二)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强化卫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一是严把监督员准入关,切实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把好监督员入门关,建立有利于激发工作潜能、提升监管水平的激励机制。积极探索补充卫生监督员新鲜血液,实行录用人员引入竞争机制,即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并经过综合素质测评的方式来录用新的卫生监督员。只有这样,卫计监督机构才能充分保证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而全面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是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强化队伍综合素质。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开展学术培训、轮岗脱产培训、案件点评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二是要深化服务理念,加强队伍行风建设。坚持从行风整顿入手,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行风建设。

三是建立并完善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质量效率考核工作,推行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积极进行人事、分配方面的改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认真开展行风职业道德和敬业爱岗的主题教育活动,在全体卫生监督员思想中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

四是积极争取公务员编制,解决执法人员后顾之忧。十九大以来,国家动监部门、食监部门等纷纷出台文件,将人员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卫监部门也应将卫计执法人员纳入国家执法公务员编制,政府应切实解决卫计执法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卫计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核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人员编制欠帐过多的问题,有效解决“小马拉大车”的现状。

(三)加快软硬件建设,完善卫生监督财政保障机制

一是增加经费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大队作为完全靠财政供给的单位,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经费预算,建立可持续性的卫生监督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信息化、办公设备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执法、办公条件。除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由财政预算安排外,还要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拨付相关的经费,以确保卫生监督工作有序、有力、高效开展。要加快卫生监督信息网建设步伐,建立卫生监督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卫生监督资源共享。

二是购买快检设备,提高监督执法技术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卫生监督现场监督实际,出台统一的卫生监督快检设备配备目录,指导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争取经费,按标准配备快检设备。同时应开展快检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快检设备操作规范,同时尽快出台认定快检设备检测结果合法性的相关文件。

(四)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

一是修订完善卫计法律条款,提升法律适用性。卫计法律法规是卫计执法的根本和基础。国家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公卫、医疗、法律等专家统筹修订卫计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足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消除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条款之间的矛盾与不足,解决法律适用上模棱两可、界限不清,重复打架的问题。

二是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介入机制和免责机制。卫计委应参考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出台相应的免责条款,制定卫生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做到什么标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从立法层面加以保障以增加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可以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严格管理执法人员和关心爱护执法人员结合起来,客观甄别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和过失,宽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失误,让广大执法人员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顺庆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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