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XX歌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122日,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程春燕、蒋斌对邻水县XX歌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歌城营业面积1100平方米,房间23间,该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证时间20131219日,许可项目:音乐厅;有效期限:20131219日至20171218日;(2)该歌城提供不出2017年以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3)该歌城提供不出从业人员章XX、王XX22人的有效健康证明。卫生执法人员对歌城招牌及正在营业的开放房间进行了拍照,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调取了相关证据。

    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歌城经理黄XX及从业人员章XX、王XX进行了询问调查,从调查情况及日常经营登记核实,该歌城自20171219日以来一直在进行经营活动,但卫生许可证未延续;也未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从业人员章XX、王XX22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3份;4、营业执照1份;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6、法人X、经理黄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在职人员花名册1份及20171219日以来的经营登记情况;8、照片4张;9、委托书一份。

 

违法事实

1、该歌城20171219日以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歌城未按照规定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3、该歌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2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相关的法律法规

  1、该歌城20171219日以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情形,按60%裁量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2、 歌城未按照规定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情形,按60%裁量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

3、 该歌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2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形,顶格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情况

     给予警告,合并处罚人民币8200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分析与讨论

一、违法主体认定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取的营业执照、现场招牌拍照取证,该歌城的《营业执照》名称:邻水县XX歌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X;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任主体系邻水县XX歌城,责任人是刘X

二、违法事实认定

本案多个违法事实,程序较复杂。一是邻水县XX歌城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是20131219日至20171218日,截止检查当天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且该歌城20171219日以来一直在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之规定,该歌城《卫生许可证》从20171219日起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其原许可无效,从20171219日起开展歌城经营活动属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二是该歌城自2017年以来未按照规定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三是该歌城从业人员章XX、王XX22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属于无证上岗。                                

三、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本案经历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终结、合议、审批、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程序合法。在裁量过程中,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予以了相应的裁量,三个违法事实一一裁量,合并处罚。

 

思考与建议

当前由于公共卫生场所数量众多,工作繁杂,卫生执法力量薄弱,因此需要各级管理单位、一线卫生执法人员及公共场所经营者等通力配合。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经过卫生监督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大多数经营者接受度高,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但仍有少部分经营者拒不配合,态度恶劣。在对场所内的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等的检查中,大部分经营者对于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的有效期限并不关心,导致检查中发现很多过期的证件,这也是公共场所经营者意识淡薄的表现。本案中邻水县XX歌城原本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但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效期届满前没有及时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导致了本案发生。因此执法部门需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积极进行科学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建议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无证歌城清理整治、歌城噪音扰民等顽固疑难问题,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整体威慑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