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接到报告后,于
该医疗机构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合议后拟对该医疗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
【收集的证据】
一、 现场检查笔录。
二、 该医院负责人、管理人员、消毒人员询问笔录。
三、 县疾控中心检验报告、国家质监资质认定证书。
四、 该医院负责人、管理人员、消毒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违法事实认定】
该医院已消毒的会阴切开包(止血钳)所检测项目菌落总数结果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该医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对该医疗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消毒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典型案,该案认定违法事实准确,证据充分,处罚得当,程序合法,对基层办理类似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本案认定对该医院已经消毒的器械包内止血钳进行检测,其所检测项目菌落总数结果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检验资质证据收集齐全。该检测机构县疾控中心为国家认定和计量认证齐备的机构,其采样人员和出具检测报告人员均符合要求,检验方法和采样过程均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检验结果真实可信。
【思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