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XX年9月25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接到上级部门关于某医院涉嫌职业放射相关问题的案件转送单后,对涉事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院外科楼七楼手术室的手术间(一)有一台型号为Everview 7500的C型臂X射线成像系统。通过现场核查该单位的《手术登记本》《XX医院设备仪器运行使用维修记录薄  设备名称:C臂》和7份患者病历中的《手术记录》《XX医院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查明从XX年8月1日至XX年9月25日,该院医务人员蔡某、杨某、苏某等人在手术间(一)中使用上述C型臂X射线成像系统进行了骨科手术。该院不能提供这些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经立案后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该院存在的违法行为有: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蔡某、杨某、苏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蔡某、杨某、苏某佩戴个人剂量计,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未给蔡某、杨某、苏某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此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第1项和第2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三)项和《XX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给予罚款2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第3项行为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XX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22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以医院经济负担沉重且非故意犯错,并将强化医院管理为由请求从轻处罚。行政机关复核后认为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内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该案调查取证主要围绕两点进行:

 一是该院使用了有电离辐射危害的射线装置进行介入放射手术。监督员在手术间(一)现场查见一台型号为Everview 7500的C型臂X射线成像系统。通过调取该单位《手术登记本》和《XX医院设备仪器运行使用维修记录薄  设备名称:C臂》,并根据《手术登记本》中的手术名称调取了7份患者病历,结合病历中的《手术记录》和手术人员询问,证实了该医院从XX年8月1日至XX年9月25日,由该院医务人员蔡某、杨某、苏某等人在手术间(一)中进行骨科手术时使用了上述C型臂X射线成像系统。

 二是该院受到电离辐射危害的人员认定。监督员从该单位《手术登记本》和《XX医院设备仪器运行使用维修记录薄  设备名称:C臂》,以及病历中的《手术记录》、《XX医院麻醉记录单》等证据中梳理出1名麻醉师、6名医生、9名护士共计16人参与了前述C型臂X射线成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的骨科介入手术。经询问,其中13人在C型臂工作时离开了手术室(一)及其缓冲间,无确凿证据证明受到电离辐射;有3人能够被证明在射线装置产生电离辐射时仍在手术室或其相邻的缓冲间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是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监督区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因此可以认为在监督区和控制区以内从事放射职业活动的人员就可能受到电离辐射。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照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区域划分来判定。本案中因建设项目年代较久远,当事人不能提供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因此根据放射防护检测布点要求将手术室(一)及其缓冲间认定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最终认定主刀医生和麻醉师等3人在职业活动中受到了电离辐射。

 案例思考

 1.多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罚则不同项的处罚方式

 本案中,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条款不同,但是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五条来处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罚目前存在不同意见:部分专家认为此种情况属于不同违法行为,应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给予行政处罚;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对于违法行为是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多项的情况,应当按照酌定从重裁量,在一般幅度内靠上限处罚,避免合并处罚后总金额超过该条罚则的法定额度。在本案中,因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了第二种处罚方式。

 2.违反院感相关要求的处理

 在本案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一些医务人员为避免在射线装置产生电离辐射时受到照射而频繁进出手术室。这种行为目的是好的,但是方法不可取。首先在介入手术过程中,使用X射线装置进行监视引导的频次较多,医务人员频繁进出手术室现实操作性不强。其次,在手术过程中,对医务人员手卫生、手术室环境卫生的要求非常高,医务人员频繁进出手术室容易导致医院感染发生,并且涉嫌未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等违法行为。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而不是由医务人员自行采取非正常手段来避免电离辐射。对于医疗机构违反院感要求的行为后续也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全面监管,依法规范介入放射手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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