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化区对一起执业医师资格案件缠访的法律思考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及处置情况介绍:2018年初,在市委书记信箱中我局先后6次接到举报(春节期间也没有断续),称我区一家口腔诊所负责人苟某某,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是“Y”的,由枪手代考取得。鉴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兵分两路对该网络舆情展开深入的调查。一方面安排卫生监督员多次多地进行情况调查,另一方面积极与区网信办进行对接跟进并实时回复。对苟某某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过程进行调查时,苟某某坚称自己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真实的,随后我局根据苟某某的笔录内容,派出三名卫生监督员前往苟某某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地某市卫计委进行调查,发现由于时间较久,该市未保存相关档案资料,且因条件限制当时作为考点的另一市也未保存考点视频资料。后经请示省卫计委,在省医学考试中心车载斗量的考试资料中,终于查证到苟某某2010年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发现照片与本人不符,医师资格管理系统中苟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显示的照片与本人也不一致,说明苟某某取得的执业医师证书存在“猫腻”。鉴此,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苟某某进行询问,苟某某终于承认:自己在2010年具有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能独立开展一般口腔诊疗活动,当时急于多带带执业,又害怕理论考试不能过关,想考取口腔执业医师资格的心愿又很强烈,便利用地震灾区执业医师考试的优惠政策条件,通过路边广告花钱请 “枪手”代考(考试后与“枪手”再无联系)。事后苟某某反复就这件事情道歉,并主动写来检讨书,承认错误,主动注销了20146月开办的某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252-51081117D2122)和医师执业证书(120510811000006),我局予以同意,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对其医师执业证书进行了注销并公示。随后,我局再请示省、市卫计委吊销苟某某执业医师资格证。对于该事件的这一系列处理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减轻了我们承担诉讼的风险。

证据材料:

1、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苟某某医师资格证书

3、苟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某象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6、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苟某某资料表格复印件

7、某市卫计委(执业医师报考地)的回复函

8、询问笔录2

9、苟某某本人申请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书

10、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通知单

11、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注销资料

12、医疗机构注销公告(昭卫计销〔201801号)

13、医师执业证书注销公告(昭卫计销〔201802号)

案件探讨: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局主要领导与办案人员多次同常年法律顾问召开案件探讨会,主张既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与隐私,也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更要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在该案中虽然当事人因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承认了错误,但不能忽略今后因利益受损较大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的可能。因此,苟某某找“枪手”替考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而且每步都要证据支持,把案件办成铁案,我们一起探讨这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案件时效问题,是否在行政处罚时效内?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虽然苟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0年,但他利用违法取得的口腔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一直处于连续性违法状态,因此,对苟某某的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时效限制。

2、案件管辖问题,是执业地点管辖还是原报名地管辖?

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二○○八年六月六日起执行),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规定,该案件应该移送原报名之地某市卫计委进行管辖。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区卫计行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对苟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既符合行政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也便于当事人接受行政调查处理,结案后将处理结果抄告苟某某报考地的某市卫计委。

3、法律适用问题,苟某某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832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910日施行)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卫生部2008年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苟某某需要承担的的法律责任,苟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较之《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轻,同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因此我局对苟某某通过弄虚作假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违法行为,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处罚。

4、法律条款适用,医师执业证书是撤销、吊销、还是注销的问题?

众所周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经营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 ,经营者有权决定经营活动场所的营业、停业。苟某某申请注销20146月开办的某象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252-51081117D2122)是当事人自主经营权的表达,区卫计局同意了该口腔诊所的注销申请。当事人于批准注销之日起关门歇业,并同时发出停业公告。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注销许可既是勇于担责的表现也是法律的惩戒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法律条款,苟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由我区卫计局直接吊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苟某某作为医务工作者,采取不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是社会诚信机制决不允许的,已不适宜再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但这种处理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声誉、利益造成更大的影响,极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就不是纠错最佳选项。因此,我局通过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苟某某主动提出申请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我局同意了苟某某注销申请,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5、行政行为机关,执业医师资格证由谁吊销的问题?

苟某某主动申请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我局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对其医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并进行公示。若要彻底消除隐患,必须要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逐级向市、省卫计委汇报苟某某的违法行为,并请示市、省卫计委吊销苟某某执业医师资格证,这一程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行政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在苟某某案件调查结束之后,我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进行了深思:医疗卫生行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如何保证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真实性?如何确保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如何保障医疗场所的合法性?如何确定医疗文书的规范完整性?我们将触类旁通,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行业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保障我区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为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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