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几年来,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按照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监督管理,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共有4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其中,2家在城区,2家在乡镇。我大队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了日常卫生或特定项目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1、对消毒设施、消毒产品、工艺流程、产品检测和标签以及卫生管理档案(是否健全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生产过程记录、消毒剂、包装膜进货索证与验收)等提出标准和要求;2、对选址要求、布局要求、生产要求、设备要求、卫生要求、人员要求、出厂检验、卫生制度、包装要求、销售记录等关键项制表归档;3、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开展餐饮具卫生监测。我大队往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抽检活动,并严格依据GB14934-94《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对本辖区内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覆盖、拉网式监测。从今年起,每月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3个批次,每批次抽样不少于10件(套)。每月检测感官指标和大肠菌群,每季度增测致病菌,含氯洗消剂消毒的餐饮具每季度按照要求增测餐饮具表面的游离性余氯和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4、按照《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未建立自检实验室,未开展批次消毒餐具、饮具,未提供批次消毒餐具、饮具合格证明,未在批次消毒餐具、饮具外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消毒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一)自检设施设备不健全,形同虚设。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虽能做到每年定期对其产品进行检验,能够出示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但均为抽检或送检样品。不能保障每批次产品均能合格。有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虽然设置了自检室,但未启用,只是摆设;有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自检室虽在使用,也不是每批次出厂消毒餐饮具进行了检测。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普遍存在消毒餐饮具包装不规范,包装破损,标示内容不真实。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有效期未标注或随意延后标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意识淡薄,卫生知识缺乏,未进行专业的系统的培训和学习,认为用洗洁精洗一下高温消毒就达到了消毒目的;索证意识差,未索取消毒液和洗洁精的相关资质和卫生许可批件;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未体检、无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四)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不高,自律性差。部分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未严格按照消毒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残留水渍、油渍、残渣,造成消毒餐饮具检测结果合格率低,社会信誉度降低。
(五)监督职责权限不明确。先前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服务机构实行卫生许可,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消毒服务机构许可的事后日常监督职责是明确的,做到了监管的系统化、法制化。但随着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的取消,监管的职责界定出现了真空。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其消毒物品的相关信息, 只能在消毒物品投放市场后获取,对于监管前因不具备消毒能力或达不到消毒条件的消毒服务机构所产生的问题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会存在引起餐饮具的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的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这后果是先前不可预防的。
三、采取的措施
一是 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我大队坚持每月对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一次巡回监督检查,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餐饮具消毒单位的环境卫生、消毒效果监测报告、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卫生安全隐患,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消毒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予以依法查处。
二是对行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本行业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使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业管理向纵深发展。并加强对群众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从而调动全社会人员加强对餐饮具消毒单位的监督,使餐饮环境更加安全放心。
三是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次数,加大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行为的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商、食药、卫生、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餐饮具消毒行业的准入条件,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加强餐饮行业的监管、查处,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建立执法联动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餐饮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打击效果,共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餐卫生安全。